最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未成年人赔偿”案件。

这起诉讼的原告吴某生于2008年11月,2017年9月下旬起,其在半个月内通过快手APP充值了近10万元,并打赏了多名主播。之后,吴某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消费金额及利息等共计10万余元。

南都记者从该案终审判决书获悉,法院认为吴某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消费近10万元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追认,因此吴某与快手公司的合同行无效。根据判决结果,快手公司应返还吴某6万元的购币款。同时,法院认为吴某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且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孩半小时充值46次,法院:监护人未履行责任

2017年9月23日至10月3日,吴某通过其在快手APP注册的账号,给农村小二哥、可爱的小毛、五常小波哥等多名快手主播打赏。期间,吴某通过苹果AppStore共有143次购买快币的行为,充值金额达98122元,其中有140次购买了价值698元的充值项。在2017年10月3日,吴某在半小时左右充值了46次,金额高达32108元。

由于吴某的消费行为事后未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追认,吴某希望快手公司返还充值款。之后,吴某将快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10万余元及利息。截止至庭审时,吴某的快手账户中仍有价值4900余元的快币未消费。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在快手APP中购买虚拟货币,其与快手公司之间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吴某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

法院同时指出,本案中吴某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吴某的监护人应当对吴某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当相应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购币款60000元,尚在吴某账号内价值4900余元快币由公司自行收回。如果快币已被使用,返款金额可相应折减。

一审判决后,快手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平台称其承担6成责任有违公平,二审维持原判

吴某在一审时提供了几段拷贝的视频录像用于证明其存在消费、打赏行为,但快手公司在上诉时称,吴某未能提供监控视频的原始载体,拷贝的视频存在剪切、修改的可能,且没有画面捕捉到吴某在案发时间有购买快币和“打赏”的行为。因此,前述监控视频不能作为认定吴某“打赏”的依据。

其次,吴某购买快币的钱款均打入了苹果公司账户,“打赏”行为也是吴某与各主播之间形成的无名合同关系,快手公司仅仅起到平台的作用。另外,吴某在购买快币及打赏时已经年满8岁,本案虽然整体消费金额较高,但是消费金额最多为698元,最低仅为1元。一审法院未考虑现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接纳新鲜事物的能力等多方面,片面地认为吴某不满10岁即实施的全部行为均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符。同时,家长监管不善时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一审法院要求平台承担60%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

一审庭审中,吴某的父亲表示,吴某每天都要用手机做作业,母亲张某给了吴某一个不怎么用的手机,该手机的苹果ID绑定了支付宝,吴某是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的。在综合相关证据并结合吴某父亲的陈述,二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在快手APP中购买快币、打赏的主体是吴某。快手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吴某的合同行为无效并无不当,酌定快手公司返还6万元购币款也无不当。据此,驳回了快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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