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北京通州公告

履行四方的责任

“旅行团传播链”波及国内多地

北京也出现了一些境外相关地区确诊

严重复杂的防治情况

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实践

领土、部门、单位、个人的

“四方的责任”

坚持最快最严格的措施。

最果断的行动,尽快切断病毒传播链

履行疫情防控“四方责任”

通州在移动

疫情防控第5类“拒绝合作”

将被公安机关处罚

通州公安分局法制区——

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期间,不服从本市关于发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决定和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呢?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行为人发生了五类“拒不配合”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类“拒不配合”行为分别为:

1、拒不配合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卫生防疫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筛查、隔离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

2、拒不配合进京管控规定,拒不配合民航、铁路、运输管理等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检查、劝返、强制隔离等措施的;

3、拒不配合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防控规定,拒不配合商场、超市、地铁、公交等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防控防疫而采取的体温监测、消毒消杀、人员分流等措施的;

4、违反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规定,组织、参加聚集活动,不听劝阻或者引发矛盾冲突的;

5、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针对疫情防控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此外,通州警方特别提示——目前全市各检查站已强化进京通道管控,落实“逢车必查、逢人必核、逢人必验行程卡”查验措施,严控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及14日内有该区域旅居史的人员进京。针对个别站点人车集中进京时段出现的安检压力,通州警方已提前采取最大化加大警力投入、最大化开通安检通道、全量化开启检查设备,进一步提高安检效率,确保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保障群众快速通行。但在早晚高峰时段,个别站点仍有可能出现排队等候安检情况,希望广大市民和通勤群众充分理解,及时调整出行安排,和警方共同筑牢“外防输入”的坚实屏障。

通州卫健委

强化小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

通州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强化流调隔离措施、增强核酸检测能力、强化小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全力落实“四早原则”,提升精准防控效能。

强化小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与政法、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城管、医保齐发力,街道乡镇同联动,加大对小诊所和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力度,今年以来共排查无证行医和“两非”行为线索78件,处罚49户次,累计罚没142余万元。

通州对辖区内零售药店

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10月23日起,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分片包干、领导带队,对本区正在经营的300余家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进一步筑牢疫情防控屏障,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检查中,执法人员对进店购药人员管控情况,是否落实进店人员一米线、测温、查看健康码、正确佩戴口罩等进行查看。重点查看药店是否对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和治疗咽干咽痛这四类药品的人员实施实名登记,并督导零售药店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个别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严不细,进店不进行扫码测温、流行病学询问不详细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给予督导纠正,并要求药店现场整改。

区市场监管局药品科科长白冰表示,每天市场监管局将收集的本区药店购买“四类药品”顾客信息上报,再由所在社区对该顾客进行回访核实。药店、区市场监管局、街道社区之间信息流转及时、闭环管理机制顺畅。一旦发现药店存在漏风、漏报行为,将立即要求药店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立案处理。

落实“四方责任”,具体条例看这里:

2020年9月发布的《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当配合国家和本市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

(二)协助、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进入本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者居家观察。

以北京近期新增病例来说,有的及时主动报备,使“燃点”得以迅速扑灭;也有的旅游回京后明明已出现发烧等症状,却还和朋友一起打牌,导致传播链进一步延长。这再次提醒我们,疫情防控“针尖大的窟窿能漏过斗大的风”,谁不当回事、谁麻痹大意,病毒就在他这里撕开口子,进而危害家庭、社区乃至更大范围的安全。广大市民要引以为鉴,提高警觉,主动报告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流调溯源、严格遵守防控措施、坚持做好健康监测。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配合应对措施、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行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不配合应对措施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险和符合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合理安排休息、休养。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助、补贴,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抚恤。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七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由任免机关、单位,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八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二)不服从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三)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集中观察等措施的;(四)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五)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九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囤积居奇的;(二)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防疫、防护用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急物资的;(四)其他扰乱市场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通州区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程伟 郭丽君

通讯员 郎钒

部分内容来自北京晚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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