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大量发送“复工红包”的方式通知复工,部分员工因手机故障没有收到“复工红包”,因此失去了工作。
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因复工消息传达不到位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杨某某从2008年进入南宁某公司工作。2020年春节假期刚过不久,该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内发出红包,并通知员工将于3月1日正常上班。群聊里大部分员工领取了红包并回复“收到”。杨某某亦在该微信工作群中,但因手机落水受损并未收到相关信息,再加上疫情管控严格,杨某某无法出入其所居住的村屯,其间一直没收到公司任何通知。
直至事后才从其他途径得知复工消息,赶到单位时却被告知已按其自动离职处理。2020年7月14日,杨某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送达后,该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及解除事由存在异议,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该公司仅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出复工通知,对未能收悉的员工并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进一步通知,有违用人单位管理者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更应特殊对待,用人单位因此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但其对未能通知到位的情况放任不管,确实存在过错。而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综上所述,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而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事由的,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确认杨某某与某公司自2008年5月12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该公司向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30.8元。
法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暴发与长期存续,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产生了程度不等的影响,在此情形下,部分劳动用工关系出现“时用时停”的新特点。基于严格遵循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都发生了变化,双方对此都需给予足够的注意。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努力。在疫情防控逐渐常态化的当下,基于种种原因,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随时可能会发生,在此种新态势之下,劳动关系双方都应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来源: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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