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很多年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一个男人以欺诈性抚养为由起诉前妻,要求精神损害。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非亲生子女的案件。
儿子跟自己的血型不符,长得也不像
家住颍州区某小区的邓某某常年在外打工,2019年7月,他接到了父亲打来的电话,让他火速赶回家。原来,他7岁的儿子元元(化名)出了车祸,在医院里急救。
邓某某回来后,立即赶到医院。得知儿子需要输血,作为父亲,邓某某主动要求为儿子输血,结果发现自己的血型与儿子不相符。起初他并没觉得奇怪,但之后越想越感觉不对劲,反复比对自己与儿子的容貌,发现竟没有一丝相像之处,于是对儿子是否为自己亲生起了疑心。
为彻底解开疑虑,邓某某偷偷带着孩子前往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双方不符合遗传基因条件,可以排除亲生父子血缘关系。
邓某某与元元的母亲程某某早在2017年6月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儿子判给他抚养。由于他在外打工,便与程某某商量,自己支付抚养费,孩子还由她照料。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养了多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
邓某某找到程某某对质,程某某承认在婚前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但她并不能确定孩子是谁的,所以对邓某某没有任何欺骗。对于她的辩解,邓某某并不相信。2020年3月,邓某某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自己这些年来给孩子的抚养费,且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被告没有履行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
随即,颍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某所生的儿子元元,与原告邓某某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生血缘关系,故邓某某对元元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向邓某某隐瞒了元元非其亲生的事实,违背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程某某的行为致使邓某某把元元当亲生子女抚养,在物质、精神上予以付出。被告的行为,是侵害原告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遂判决程某某返还邓某某抚养费共计4万余元,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一审后,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自己并不知道元元不是邓某某亲生,她对前夫不存在隐瞒。她还称,即使元元不是邓某某所生,但也算是他的继子女,他同样有抚养义务,所以自己不需要返还抚养费,更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近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程某某自认婚前与第三人有过两性关系,根据元元出生的时间,其应意识到元元非邓某某亲生。元元出生后,邓某某因错误认识对元元进行抚养,并非出于自愿,故程某某上诉称邓某某与元元形成继子女关系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阜阳市中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同时,变更了元元的抚养权,判令归程某某抚养,邓某某今后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什么是欺诈性抚养?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昊煜解释,对于涉及非亲生子女的离婚案件,只有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男方才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上,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所谓的欺诈性抚养,是指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本案中程某某对儿子元元非亲生早已明知,而邓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元元多年,针对这种情况,邓某某要求的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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