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苏斌、王万成在一审刑事判决中收受贿赂罪》。1992年6月16日,海城市城管局牌楼执法大队队长苏斌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2月16日,因流氓罪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9月20日,他被判处5个月的刑事拘留,并于2000年9月27日获释。
而曾经三次进宫的苏斌,先后担任过海城市马风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楼执法大队队长、海城市矿产品计量管理执法队临时队长。在此期间,他没有心软。除了受贿、索贿、行贿,他还参与了非法采矿。
8月24日,海城市法院裁定被告人苏斌犯受贿罪、受贿罪和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王万成被判非法采矿罪,罚款5万元。
法院还裁定,被告人苏斌收受贿赂的违法所得被收缴173.2万元,由扣押机关即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继续追回被告人苏斌非法采矿罪的非法所得27.46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没收被告王万成返还的违法所得5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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