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目的基础)
为实施《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纲要》(国发〔2014〕4号)和《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计〔2014〕177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 以及智慧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加快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并设立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预算管理。
第3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政策和指导,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以重大项目为重点,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并实施监督评估。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实施细则)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各领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监管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金融支持范围
第7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专项资金是通过奖励的方式安排和使用,而不是补贴、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使用一种支持方法。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各领域实施细则确定。
第9条(例外)
已由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由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
第10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11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以及信息产业发展的要求,确定当年各领域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点,发布各领域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项目库,确定各领域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市经委负责建立预算支出责任制,综合考虑各领域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实际进展情况,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如果个别执行的进度明显低于专项执行的整体进度,可以在此专项资金内统筹。如果项目支出连续两年安排在年末,可以减少相关领域的预算金额。
第12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13条(资金分配)
根据年度预算中核定的预算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根据市财政局审核后的规定,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
市经济信息委应当依法逐项披露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15条(绩效评估)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16条(项目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委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而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按照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和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问责)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2005〕427号)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追回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单位的失信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区县匹配)
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支持区域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0日。《上海市信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息法〔2013〕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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