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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91年12月9日出生,大专学历,在职,户籍在厦门市翔安区,2011年2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行政拘留15天。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捕,同年8月1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是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过程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安公诉[2017]第3号起诉书指控郭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和12月18日举行了第二次闭门听证会,期间审判期限依法延长。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周敏、洪文海检察官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林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2016年4月26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郭在将民D × × × ×开到翔安区路口时,遇到独自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时,为了吓唬被害人王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拦下并拍了一下其肩膀,并提议开车送被害人王某某一程。被害人王某看到夜深人静时无法摆脱被告人郭某,担心被告人郭某会危及其人身安全,不得不上车。然后被告人郭某带被害人王某1到翔安区象山景区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郭将被害人王某某送回学校。受害者王某某回到学校后,打电话告诉同学强奸的事情。
4月27日,被告人郭在翔安区新店镇华天学院附近的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郭已向被害人王赔偿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王的谅解。
为了支持这一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 .物证车、短袖衬衫、短裤牛仔、内衣胸罩;2.书证报警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了解协议、接箍、案件记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到达、记录提取、证据清单接收、查封决定、查封清单、案件登记表、案件立案决定、学籍证明、案件说明;3.证人王二、姜、董、林、邱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科学DNA鉴定;7.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和鉴定记录;8.报警记录。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对起诉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23时30分,被告郭某将D × × ×“本田歌诗”轿车(注册车主为郭某)停放在翔安区文化教育园区厦门技师学院内。附近,看到被害人王某1独自从文教园汽车站沿着鸿中大道走到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开车到鸿中大道与文某三岔路交叉口(位于上方),被害人王某1受到惊吓后大声呼喊,被告人郭某将被害人王某1拉到路边绿化带,说要和被害人王某1交朋友。聊了一会儿,突然下雨了。被告人郭某让被害人王某上车,并提出开车送被害人王某一程。被害人王某第二天拒绝参加学校考试,但被告人郭某仍坚持带被害人王某去翔安区象山风景区。之后,被告人郭某在木栈道“地香阁”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王某1因害怕受到伤害而不敢反抗,被迫与被告人郭某发生性关系。27日上午0时40分,被告人郭某开车将被害人王某1送回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受害者王某1下车后,立即拨打电话并发送微信,告知其同学姜某及好友董某、牟林等人其被强奸。凌晨2点13分,他打110咨询。27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将此事告知其同学王某某,王某某拨打110报警。
2016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郭在翔安区新店镇华天学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王某1人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1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证明和质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和程序、确认事件、侦查以及被告人郭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2.到案后,确认被告人郭于2016年4月27日23时在翔安区新店镇华天学院附近的路上被公安机关逮捕。
3.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确认被告人郭的自然情况以及经询问被告人郭有结伙斗殴等劣迹。
4.学生身份证明及取得的证据清单证明,王系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2013级学生。
5.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确认,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7日12时至14时在新店镇象山风景区木栈道上的翔安区与地香阁路口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人员在地香阁东侧的一把长木椅附近发现可疑痕迹,然后用棉签擦拭。
6.物证:短袖衬衫、牛仔裤短裤、内衣、胸罩各一件,提取笔录及收到的证据清单,确认公安机关提取了王某某2016年4月27日穿的衣服。
7.病历,证实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16: 00到厦门市第五医院就诊。经诊断,王某某有性史。医务人员用生理盐水冲洗阴道,用棉签擦拭左乳头取样,然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两份样本。
8.法院的科学DNA鉴定证明确认:(1)检测到王阴道拭子及案发时所穿内裤,上述样本检测到的STR类型与郭血样的STR类型一致,似然比为6.91×1020;(2)王1号乳头拭子和可疑微量拭子均未获得STR多态性检测结果。
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提取笔录、收到证据清单,确认王某某1与王某某2、牟林、董某某、郭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23: 00至2016年4月27日凌晨的微信聊天。具体如下:
聊天对象聊天内容序列号
1王4月26日23时37分,
王某某:下雨了。你到了吗?你被雨淋了吗?王1:不是。
王某某:我们到了?王1:还没有。
王某某:在哪里?
王1:雨太大了。
王某某:在哪里?王1:以后告诉你。我现在有事要做。
王某某:可以吗?王1:没事。
王某某:不会在森林里吧?王某某:不,以后再说。
王2:我睡了。王1:好的。
王某2:飞吻(表情)。
23: 42王1:我爱你。
4月27日5: 02,王某1:傻逼,明天叫醒我,我有事要告诉你。
林4月26日23: 14给我打电话,王1: 00给我打电话。
23: 23
林:好的,但是要等一等。
4月27日1: 20
林:你给我打电话了吗?我在这里拿不到或拨不出去。不知道怎么回事。
1点23分,王某1:算了。
林:怎么了?王1:没事。
林:真的没事吗?王1:路上遇到坏人,把我带到山上,就在你说晚点打电话给我的时候。我是认真的。你以为我在跟你开玩笑吗?
林:你现在是怎么发信息的?王1:他送我回学校。
在1: 27
林:他做了什么?王1:你知道,我真的不想打那两个字。
在1: 46
林:你能在接到电话后给我回电话吗?刚才那个数字。
在2: 33
林:还有,最重要的,不要伤害自己。错的不是你。
3董某4月27日1: 57
董某:打得好吗?王1:不是。
在2: 06
董某:嗯,说说看。
4郭某4月27日凌晨,
郭:表情符号。王某某:怎么了?
郭:回去可以吗?王1:被骂。
郭:你被骂多久了?王1:好久不见了。
郭:哈哈,你洗澡了吗?我只是跑去洗澡。王1:还没有。
郭:恶心鬼。王某某:洗洗睡吧,也要早点休息。
郭:你不会不洗的。好的,晚安。王1:现在就洗。
郭:改天你有空再来找我,我请你吃饭。王某某:不算大餐。
郭:对,对。王1:嗯,我去洗个澡。
郭:很抱歉你今天对我这么好。去吧,再见。
10.报警单及报警录音,确认(1)王某某手机号(尾数3377)有2016年4月27日2时13分拨打110的记录及与警官的对话,部分内容如下:
接线员110。
我刚刚被强奸了。
接线员在哪里?
可以先咨询一下再考虑是否报警吗?
接线员,你被强奸了,你在考虑报警。
因为我想知道报警后会发生什么。会去抓人?
接线员,这是肯定的。强奸本身就是刑事案件。
王1。如果我在过程中非常配合呢?因为怕他用刀捅我,不知道他有没有刀。
接线员,你是反抗还是自愿的?
我绝对想反抗。我喊救命,他捂住我的嘴问我能不能别喊了。我害怕他会用刀刺我。我绝对不想。
接线员,他威胁你了吗?
他没说有刀什么的,我就怕他拿刀捅我。
4月26日23时14分,江154
4月26日23时17分,王某21
4月26日23时17分,邱某113
4月26日23时42分,林已70岁
4月27日0时01分,邱某69
6月27日0时50分,董某92
7月27日0时52分,董某91
84年4月27日0时54分,董某1411
1999年4月27日凌晨1时20分,江109
4月27日1时29分,林652
11月27日1时40分,江280
124年4月27日1时48分,林被1353
134年4月27日2: 13,110227
12.物证车、扣押记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8日扣押了郭使用的一辆民D × × × × ×“本田歌诗”车。
13.谅解协议书及回执,确认郭与王1于2016年10月25日达成协议,郭一次性补偿王1人民币5万元,王1向郭作出谅解。
14.证人王某某2(被害人同学)的证言及鉴定笔录证实,2016年4月26日23时,在与王某某1微信聊天时,得知王某某1在从厦门岛回学校的大巴上。23: 34,他问王某某回学校了没有。王某某回答“没有”,然后他不停的问王某某在哪里,王某某直到23号才回复。27日中午,他发现王某某凌晨5点给他发了“我有话跟你说”等三条微信,然后去王某某宿舍了解情况。王1称自己昨晚下车后被强奸,并称在回学校的路上被陌生男子抱住拉进草丛,然后与对方聊天,目的是骗取对方信任她回学校。对方送她过马路回学校的时候,突然下雨了,对方让她上车。她担心对方有刀,觉得跑不过对方,就上了对方的车,对方带她去香山做爱她也不敢反抗。之后她打110咨询,因为对方在强奸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所以她认为可能不构成强奸,打电话给几个朋友,朋友建议她报警。王1还解释说,他之所以发“我爱你”,就是想给它一个暗示。听了王的解释后,他拨打110询问没有暴力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然后警方前往学校调查。
15.证人姜(受害人的同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6日23时14分左右,他与王通了电话,得知王乘车回海洋学院时已误站,在下一站文交院站下车。27日凌晨0点43分,王某某给他打电话,他在睡觉的时候没有收到。凌晨1点20分,王某某又给他打电话了。他接了之后,王某某说被强奸了,然后挂了电话。他觉得王某某说话语气不一样,有点哽咽。因为手机欠费,她用室友的手机给王某某打电话询问情况。王某某说,她被强奸时没有反抗,怕被伤害。从文交院的公交站到海洋学院,沿着技师学院外面的人行道走几分钟,中间经过一个T字路口,一片漆黑。
16.证人董某(被害人之友)的证言及鉴定记录证实,2016年4月27日上午0时47分,王某某给他发微信称被强奸,于是打电话给王某某了解情况。在电话里,王某某哭着说她头上搭了公交车,要走800米左右才能到学校。她在路上被一个陌生人从后面抱起。她大叫一声,然后那个男人捂住她的嘴,把它拉到草丛里。她停止了叫喊,因为她害怕那个男人身上的刀子会伤害她。那个男人说他会和她交朋友。后来因为下雨,男的向她求婚,要去她车上。她考虑到离学校还有300米左右,路上没人。她必须逃跑。我跟着那个人上车。为了让男的放松警惕,她主动找车上男的聊天,加了男的微信。之后,男子把她赶到一座山上,强奸了她。男的想和她发生关系之前,她问男的有没有避孕套。男的说没有,她让男的不要在阴道射精,但是男的最后还是往阴道里射了点精液,然后男的把她逼回去了。她听了之后,建议王某某报警,去医院体检。后来王某某咨询了其他朋友,他们也建议她报警。凌晨1点,他和王某某通话时,得知此人给王某某发了微信,于是建议王某某回复微信。得知那人发了“下次请你吃饭”后,还教王某某回复“请吃顿大餐再走”。凌晨2点,他又给王某某打电话,得知王某某已经打110咨询了。接到报警后,王某某说报警已经来不及了,没有让警察马上来找她。他认识王某某大约五年了。王某某品行端正得体,有两三年吸烟年龄,平时随身带烟,最近两三年有过两三个男朋友。
17.证人林(被害人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4月26日晚11时与王有电话联系。27日凌晨1点,她醒来发现王某某已经打过电话,但手机无法拨出,于是用另一个号码回了电话。王某某说她在回学校的路上被一个陌生人抱在草丛里。当时怕对方有刀,周围150米内没人,不敢反抗,被对方强奸。她也是通过联系王的微信得知对方把她带到山上强奸的。凌晨2点,王某某再次电话联系,问他要不要报警。他建议王某某打电话到公安局咨询后再做决定。他和王某某是2015年初在一个舞台剧俱乐部认识的,平时关系还不错。
18.证人邱某(被害人男友)的证言及鉴定记录证实,王某1于2016年4月底某一天下午前往厦门岛寻找,后于晚上8、9点乘车返回翔安学校。当天晚上23点左右,王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已经误站了,要走路回学校。过了一会儿,他打电话给王,问他是否回到学校了。王说他在走路。路上没有灯,很暗。很快就要到了。过了一两天,王某某主动告诉她,当天晚上她在回学校的路上被一个开车的男人拉进车里,被带到一座山上强奸。当时她害怕对方用武器伤害她,在做爱的过程中不敢反抗。他和王某某在事发前一个月左右成为男女朋友,2016年5月中旬分手。
19.被害人王某1的供述和鉴定记录称,2016年4月26日23时30分,因误车,从海岛乘车返回海洋学院,在文交院站下车。下车后,他沿着鸿中大道朝海洋学院走去,到了技师学院和海洋学院的“T”形路口。一个陌生人从技师学院方向跑过来,从后面把他抱在中间。他尖叫着求救,挣扎着。那人紧紧地抱着他,用手捂住嘴,然后把他抱在路边的草丛里,停止喊叫。由于害怕那个人有刀,他停止了喊叫。之后,他开始和那个人聊天,问他怎么办。那人说想和他交朋友,问他为什么喊。他以为那个男的会用这种方式和他交朋友来和他发生关系,于是说第二天学校有考试,他要回学校。那人说要送他回学校。当他们过马路时,天开始下雨了。那个人让他们上车,说要带他们去兜风。考虑到当时周围没人,他们离某人的地方大概有500米,又跑不过对方,所以怕被伤害。所以他们跟着那个开黑色本田车的人。上车后,他很紧张,打算抽根烟缓解一下情绪。对了,他让那个人抽根烟。那人问是去海边还是去山上。为了摆脱纠缠,早日返校,他主动提出加微信,但男方坚持要去兜风,决定自己去香山。在路上,他通过聊天得知,此人名叫“白超”,是湖南省六安市湖里区人。他看到那人放松了,就开玩笑的问他有没有刀,那人笑着说。在香山停车场停下后,男子把手放在腿上,头靠在肩膀上。根据该男子的身体动作判断他想在车上和他发生性关系,于是说要下车。那人搂着腰走在木栈道上。走了一会儿,他说累了,想回去。那个人然后说他想带着它。他拒绝了,但是那个人坚持要扛,他不得不同意。男人捡起来,用手摸了摸自己的私处。他讨厌它,要求步行。走了一会儿,男的说要背回去,又忍不住同意了。男人捡起来后,又摸了摸自己的私处,要求重新走路。男人放下后,开始脱牛仔裤短裤和内裤,然后脱下自己的裤子和内裤,把外套和内裤举过胸前,举起来,试图把阴茎插入阴道。但由于男方阴茎总是半硬半软,心理紧张,阴道不湿,几次尝试都失败了。他问这个男人是不是处女,目的是如果是处女,他建议他应该去一个更好的地方进行第一次性经历,远离它,但是这个男人否认了。他觉得既然逃不掉了,和那个人面对面的时候觉得恶心,就建议那个人从后面插入,这样就不用看脸了,但还是失败了。那人问他为什么没有生理反应。他用撒娇的语气回答说他不开心。下雨天外面很冷,时间地点都不好。他建议另找时间。这个人提议去旅馆登记,但他拒绝了。男人接着说换个地方,背他回地香阁,让他躺在椅子上,然后打断他的腿,用嘴吮吸他的左乳头。当时他的阴茎还是半硬半软的,就要求男方不要在阴道射精。插入一段时间后,男子拔出阴茎,将精液射到私处和大腿外。之后他们穿好衣服走回停车场,一直聊着天。因为下雨,那个人脱下衣服,蒙住了头。他问那人:“你没见过第一面,还这么积极配合?”,目的是和这个人谈谈,看看他是不是第一次犯罪,并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线索,以便以后报警调查。之后,男子把他送回校门,让他留下电话号码,男子在27日凌晨0点43分拨通了他的手机号码。一进校门,他马上给同学姜打电话,姜不接,还发微信给他朋友董,说他被强奸了。董马上叫他回去打听情况,然后姜也叫他回去了。他也把这件事告诉了江,并把这件事通知了他的朋友林。每个人都建议他报警。他在27日凌晨2点打电话给110,告诉警察,现在通知学校已经太晚了。送他回学校后,那人还发微信和他聊天,董为了让他放松警惕,教他回复一些模棱两可的话。27日中午,他把被强奸的事告诉了同学王某某,王某某为他报警。那晚那人没有威胁他,也没有掏出刀来,也不能确定那人有没有刀。但是他看过新闻报道说一个女人被强奸的时候被嫌疑人用刀杀了,他怕这个男人伤到自己,所以从上车到做爱他都没有呼救或者反抗。男人没有管他,也没有让他打电话或者发微信,但是他在去香山的路上给王某某发微信的时候,男人拿着手机看了看,就没敢发微信找别人帮忙,只是给王某某发了一个“我爱你”,希望她能看出什么不对。从公交车站回学校的路上,他给男朋友邱某打电话。那人带他到香山后,邱某也打电话问他到了没有,但不敢告诉邱某他被带到山上了。他从高三开始交往了三个男朋友,都有过性行为。它认定郭是一个自称“白超”的人。
20.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申辩和鉴定笔录称,2016年4月26日晚23时许,当他驾驶一辆“本田歌诗”轿车,在海洋学院门前的一个路口停下,坐在车内微信聊天时,看到一名女子走过来。他看到那个女人很漂亮,想认识她,就开车到那个女人面前,下车跟她打招呼。因为女方戴着耳机低头玩手机,没有反应。她把手向前拉。被她拉了手后,她惊呆了,大叫起来。她担心引起误会。然后她把那个女人拉到路边的地上。刚刚下过雨,地面很滑。女人没有站稳,坐在地上。她蹲下来,从侧面抱住女人扶她起来,叫她不要害怕。之后,他们聊了一会。他们介绍自己是技师学院的毕业生,不久就开始下雨了。他们问那个女人是否想上车。后来他们一起上了车,那个女的让她抽根烟。他们一边抽烟一边聊天,互相加微信。通过聊天,他们得知该女子名叫“王某某”,宁德人,就读于海洋学院。她问那个女人为什么大声喊叫。她说她觉得自己是个身上带刀的坏人,笑着问她有没有刀,她没有回答。他向那个女人提议去岛上的海边。女方说12点要回学校,于是提出去附近的大登海边,说12点前送她回去。女方同意了,但开车到了保安所附近的路口,她说下雨天去海边没什么意思,于是提出去香山。她问香山在哪里,答案就在不远处。她看到坚持带她去玩就同意了。到了香山后,她让那个女人在车里抽根烟。女方说车太闷,两人下了车,手拉手走在木栈道上聊天。之后那女的说不想去,就提议自己背上去。因为女的穿的是牛仔短裤,双手交叉,摸了摸内裤外面。她觉得女方有生理反应,问她要不要做爱。女方否认。走了一会儿,她又问那个女人。她说她感觉到了。过了一会儿,她把女人放下,他们在木栈道上接吻,他们脱下裤子,女人也脱下短裤和内衣,然后帮她从脚上拿出来。当她想脱下外套时,女人拒绝了,因为雨天很冷。她面对着试图将阴茎插入阴道的女人,但她的阴茎并没有完全勃起。这个女人个子矮,从来没有成功过。她问是不是处女,说不是,就让她从后面插上,背对着她。然后她试图从后面插入,那个女人也用手帮忙,但她没有成功。她跟女方说阴道太干插不进去,女方说第一次带她来这个地方,她不高兴,没反应。然后他提议去酒店开房,但是那个女人拒绝了。因为开始下雨,她把女人抱到附近的亭子里,然后躺在椅子上。她坐在两腿之间做爱。她让她不要在阴道里射精。之后他拔了阴茎射精,但是有精液碰到了女人的大腿。后来,这两个人自己穿衣服。女的抱怨说那天刚洗的头发湿了,就脱了外套擦头发。女的还夸自己很贴心。之后,她把女人送到海洋学院门口。她让她留个电话号码,然后她留了手机号码,方便以后联系。回家后,她和那个女人在微信上聊了一会儿。她没有威胁、恐吓、殴打女方,喊的时候没有捂嘴,身上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做爱的时候没有反抗。并没有限制女方使用手机,手机一直是她自己的。去香山的路上,女方还用手机和同学微信聊天。这时候,她看了一眼。女的说室友问她在哪里,是不是淋了雨。当他们在香山的木栈道上时,另一个男人打电话给她。当时那个女的叫她不要说话,告诉对方她在外面,叫他回去。她认为女方愿意和她发生关系,是因为带她去香山之前征求了她的意见,女方也没说要回香山,阴茎插不进阴道的时候,她帮忙插了一下,说:“你是第一次见她吗?”。他指认王某1是香山景区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女子,并认定翔安区路口的人行道是他遇见王某1的地方。新店镇象山风景区木栈道上的地香阁,就是他和王某某发生关系的地方。
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被告人郭某半夜在路口等候,并强烈搭讪孤独的被害人,坚持带被害人到僻静的地方发生性关系。与此同时,受害者向同学发送了隐性帮助信息,并立即向同学和朋友通报了强奸事件,并报警。被害人被迫与被告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可以通过记录在案的证据得到证实。
被告作为一名文化程度较高的成年男性,在与被害人交谈时抱着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心态。他应该知道,自己坚持带一个单身女人去僻静的地方,足以迫使受害者反抗。在没有询问被害人主观意愿且被害人从未表示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利用上述客观条件造成的精神胁迫,主动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得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主动认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过审前社会调查,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予以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被告人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您应提交上诉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主审法官(叶玉京))
人民陪审员(彭春林)
人民陪审员(陈明勋)
2017年12月29日
职员
代理文员(徐泽汉)
原文:16位法官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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