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9日。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在大兴区西红门汇居附近的一棵树上发现了一个黄色的ofo单车共享。5月8日,发帖网友郭先生告诉记者,8日路过时,发现车还挂在树上。对此,郭先生表示愤怒,并在微博上呼吁“不要占领和破坏小黄车”。与此同时,许多网民表示希望有人能“拯救黄啸的汽车”,并追究那些破坏自行车共享的人。
8日下午2时,记者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汇居购物中心南侧人行道上的一棵树上,看到了一辆自行车共享车。记者注意到,共享单车至少离地4米,座位卡在树枝中间,前后轮悬空空。同时记者发现,拼车前后的车牌号有被人为划花的嫌疑,无法识别车牌号。另外人行道紧挨着自行车共享的吊树,行人经常经过,隐患很大。
8日下午,记者致电西红门街道办事处反映事件。工作人员表示之前不了解情况,并记录了现场地址,表示会派人员处理。同时,记者致电ofo自行车共享客服反映此事。8日下午4时30分左右,5名身穿印有“ofo拼车”字样衣服的工人赶到事发现场,其中一人爬上树,然后与另外两名工人配合“营救”挂在树上的拼车。现场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天下午,“我在工作组接到举报电话,说一辆自行车挂在树上”。
然后他们被送到现场处理这件事。下车后,工作人员发现挂在树上的自行车共享车的车牌和二维码被销毁。而且由于车辆使用机械锁,没有定位功能,目前无法通过后台查出最后一个用户是谁。对此,ofo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车辆损坏严重,但他们会通过检查和监控,尽最大努力找到将自行车共享扔进树上的人,并追究责任。负责人还介绍说,共享单车之前曾被扔到河里或挂在树上,一旦获得相关证据或找到责任人,就会报警。此外,该负责人表示,目前ofo已经陆续投入带有定位功能的智能锁装置的自行车共享,未来将逐步用机械锁装置替代部分现有自行车,希望尽可能避免人为损坏自行车共享的情况再次发生。
律师
希望加快行业立法进程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监督自行车共享的销毁和隐藏?记者昨天采访了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王乐妍。
“私藏”是指用户不将自行车共享放置在公共场所或私自上锁等行为。如果拒绝返还,这种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如果隐藏车辆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甚至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人为损害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无论是自行车使用者还是其他人故意损坏自行车共有物。擅自停车放行自行车共乘的行为,不仅会妨碍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可能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并可能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警告或者处以5元至50元的罚款。”据王乐妍律师介绍,目前自行车共享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受伤或伤害他人的用户的责任,以及未成年人在使用自行车共享时面临的问题。
“自行车共享为我们提供了便利,有效地解决了普通大众的‘最后一英里旅行’问题,但也面临着上述许多问题。在此,我希望所有法人和其他专业人士加强对自行车共享的关注和研究,推动自行车共享行业的立法进程。也希望广大市民能从自身做起,爱护身边的公共资源,最终实现共享经济模式下自行车共享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王乐妍说。
城市居民
采取措施加重处罚
针对自行车共享遭到破坏,记者昨天在街上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
住在建东街的李先生认为,那些恶意破坏汽车的人素质太差,把古城安的脸都黑了,但人们在使用自行车的时候,也要注意停车问题。“我认为停车也是恶意破坏的一个原因。也是免费的公共自行车。如果有专门的自行车架,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坏,因为车都停在指定的地方,不会给其他市民带来不便。所以,应该反思的不仅仅是市民。还应该考虑自行车共享的商业模式。解决自行车共享中的混乱问题,是防止自行车共享被破坏的有效途径。”李先生说。
“我认为单靠道德约束并不能控制无意识的人,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些管理措施,加大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办公室工作的陈女士认为,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和管理,就不可能杜绝恶意行为。
“我认为一方面,企业应该带头承担责任。比如用大数据确定随机停靠点和地点多的路段,派专人有序停放车辆。看到有人管理,那些想搞破坏的也不敢;另一方面,公共管理应该跟上。财产犯罪虽然要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起诉,但并不是说锁车、抢车、拆车座椅都是小家子气,可以全身而退。《治安管理处罚法》早就规定了盗窃、故意损坏、强行侵占公私财物的处罚。在充分利用法律支持的同时,要加强对公民的宣传教育,发挥基础性作用。”陈女士说。
小东建议鼓励用户举报人为损坏车辆的行为,记者要发照片。报告确认后,要给他们一定的积分,积分到一定水平就可以免费用车了。对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故意破坏的可以列入黑名单,不再为身份证所属用户提供服务,也可以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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