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万康公司利用彭于晏的肖像和影响力进行产品推广,以达到其商业目的,对相关不实消息在相关自媒体上出现乃至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万康公司与裕美公司共同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故一审法院责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青年报上针对此事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彭于晏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支出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万康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但结合彭于晏肖像的商业价值以及万康公司的使用目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等诸多因素,上海一中院对一审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予以认同。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素人”也要小心“被代言”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任明艳指出,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损害、玷污。

  任明艳法官提醒,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商家的“代言人”选项已经从知名艺人等逐渐转向一些具有特定身份标签的“素人”,公民若发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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