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介绍,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房地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地产登记收费标准和优惠减费政策,规范了房地产登记收费行为,保护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16种房地产登记实行了优惠减费。
通知明确规定要实行“综合用房”登记,即现有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开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一次收取登记费,一次只收取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登记,实行零差率。住宅房地产的登记费标准为80元/件,非住宅房地产的登记费标准为550元/件。按照规定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不收取证书费。
该通知规定,16种房地产登记将减免费用:
第一,报名费减半。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姓名、姓名、身份证明类型等。房地产权利人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房地产分割或者合并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四种。
第二,注册费将被免除。包括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不单独出具不动产权属证明;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房地产所在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申请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申请森林、林木和占用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所有权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豁免等八种情况。
三、只收取证书费用,每份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登记地上房屋所有权;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房地产权利人变更并申请登记的;因不动产权属证书灭失或者毁损而申请补发或者换发证书的情形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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