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相关政府性基金豁免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扩大政府性基金豁免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免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将从目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费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费人。
二、免交上述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投入,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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