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凤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静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起涉及11月24日江西省凤城电厂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28人、被告单位1人刑罚。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设单位江西干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三期),未经论证和评估,违规大幅缩短合同工期,提出规划并与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斯耐迪公司)共同启动, 以及建设单位河北益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益能公司”)由河北益能公司项目部编制并经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上海施耐德公司项目监理部、峰店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的“七号冷却塔墙体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管理和控制措施。 试块检验和拆模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队决定自行拆除模板。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非法拆除模板,导致筒壁混凝土和模板系统不断坍塌坠落,坠落物撞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上附着的斜拉索,导致平桥整体坍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发现,峰店三期工程质量监督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电能质量监督站)、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凤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凤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国电丰城鼎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鼎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擅自变更混凝土配合比,江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江西干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电厂(以下简称丰城二期)、江西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宏远实业公司)部分员工仍存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行为
“11.24”事故发生后,一些被告人赶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和参与救援。大部分被告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已经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峰店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永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国有公司、企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判数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款220万元;河北益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河北益能公司凤店三期扩建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吴,河北省潍县凤新劳务公司凤店三期扩建工程D段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树平,中南电力设计院凤店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 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廖会寿、丰甸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等14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被判处有期徒刑5至2年的有9人,包括峰店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主任杨飞云、电能质量监督站监管部主任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冯伟、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兼主任涂爱平。丰城鼎立建材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罚款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宇星,生产经理朱海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60万元。冯店二期工程原规划经营部经理杨犯国有公司、企业贪污滥用职权罪,被数罪并罚。江西宏远实业公司原规划经营部经理桂晓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0万元、有期徒刑4年、罚金50万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除了个别指控是根据审判中发现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的,其他指控都成立。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表达了辩护意见,并依法采纳了经查证属实、有法律依据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判决宣布后,每个案件的被告都认罪并忏悔。
法院对部分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到法院现场的被告进行远程视频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宣判。
1.《江西发电厂坍塌事故致73死2伤 28名被告人获刑》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江西发电厂坍塌事故致73死2伤 28名被告人获刑》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ji/11979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