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案例介绍]
2014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价值70万元的钢材,乙公司收货后支付40万元货款,剩余30万元货款在收货后三个月内结算。甲公司根据合同向乙公司提供了所有货物,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开具70万元的发票。2015年6月20日,甲公司根据合同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30万元。乙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付款请求,理由是它收到了货物的全部发票,这可以证明它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A公司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律师分析]
本案中,乙公司收到货物后,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的完整发票,但当时没有支付货物的全部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商品购销、提供或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因此,发票不是“出入库的收付凭证”,即发票是财务上的”,因此,B公司不能仅凭货物的全额发票来证明其已支付了货物的全额,还应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进行佐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增值税发票证明的相关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疑难问题之十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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