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婚后不幸突发疾病入院,后被鉴定为器质性意识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儿媳以家中有两个月大幼儿需要照料为由,给予婆婆10万元后便不再负担。在花费近20万后,婆婆以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她以为儿子所花费医疗费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为由,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治疗费用。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裁判文书

儿子婚后突发疾病

妻子缴纳20余万后不再管母亲诉至法院

家住天津蓟州区的刘某一家原本过着幸福的生活,结婚生子,日子简单而满足,但孩子出生后不久,2017年12月29日,刘某因突发脑出血住院,因病情严重,被鉴定为器质性意识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悉,为了给丈夫治疗,妻子武某从病发至2018年3月26日,共支付15万余元的医疗费、护理费。2018年3月24日,武某在给了婆婆李某10万元后,出具了一张字条称:因自己一人抚养孩子,对丈夫后期的治疗费用无力且不能承担,便未再承担丈夫的治疗,在该张字条上,婆婆李某也写到:“我已知情”。因此,之后便由婆婆李某继续为儿子刘某治疗。

据了解,在接下来的治疗中,李某为救治儿子,从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5月5日,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器材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期间,儿媳武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几天后,婆婆李某出具借据一张,以儿子、儿媳曾为购房向她借款15万未偿还为由,同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儿媳、儿子刘某共同偿还这笔借款。2019年7月4日,婆婆李某又以要求儿子、儿媳偿还她为儿子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儿媳返还婆婆医疗费,妻子应履行相互扶养义务

一审中,法院认为,刘某生病后,母亲李某尽心尽力、悉心照顾,还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治疗费用。李某的行为是基于母子间血缘亲情的无私奉献,也是家庭成员间相互帮助,高尚道德品质的体现。在刘某生病治疗初期,妻子武某细心照顾陪护,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履行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

但随着治疗费用越来越多,武某以经济能力有限且需独自抚养孩子为由,向李某支付10万元后便不再承担丈夫的后续治疗费用,也未在照顾丈夫。

法院认为,生命至上,武某作为刘某的配偶及法定监护人,仍应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保护刘某的生命、积极为刘某治疗并负担治疗等费用。

本案中,对于母亲李某为儿子治病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养老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儿媳武某应分担并予以返还。考虑到现在武某独自抚养孩子,也需要一定的开支,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儿媳武某返还婆婆为其丈夫所支付的一半费用,即9万7千余元。

儿媳不服上诉:婆婆为儿子所花治疗费是自愿行为,是赠与不是借款

一审判决后,儿媳武某不服判决,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她认为,婆婆李某自愿为儿子刘某治病,所开支的费用是对儿子刘某的赠与,不是借款,且自己在丈夫生病后,也支出近30万用于丈夫的治疗,后因自己实在无力承担,且需照顾两个月大的孩子,从而与婆婆达成一致,在给婆婆给付10万元后,丈夫后期的治疗就由婆婆负责。

她认为,婆婆为儿子所花的治疗费用是自愿行为,且所争议的款项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此笔费用不是她与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

婆婆李某则不同意儿媳的说法。她认为,当时在字条上签署“我已知情”并不是双方的协议,只是儿媳单方面的告知,“后期怎么办并未约定,我也只是签字表示知情。”

她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只在18周岁之前,成家之后生老病死是家庭义务。儿媳掌管大量家庭财产,虽然为儿子治病支付了一些,但仍然有大量剩余。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儿媳的行为应视为遗弃,且自己为儿子支付的医疗费用等也不是赠与,“本人也从未作出赠与的表示。”因此,儿媳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偿还义务。

二审维持原判:儿媳主张婆婆垫付的费用是赠与,但无事实依据

二审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间应当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亦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现武某之夫、李某之子刘某因病支出较大医疗费用,武某、李某无论基于法理或情理均应倾力救助。李某为刘某支出医药费等款项共计19万余元,武某作为刘某的妻子,应承担救助的法定义务。同时,武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的共有家庭财产的管理人,也应承担一定返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法院考虑武某生活和经济能力现状,秉承公序良俗的原则,酌定武某返还部分,另一部认定由李某分担,其分析及论证结果是正确的。武某主张李某垫付费用性质是赠与,没有事实依据,主张不返还护理费和养老医疗保险费,理由也不充分。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驳回了武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悉,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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