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洞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吴涉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一案。被告人吴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他被判滥用职权,判处4年徒刑;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吴违法所得121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网上报道:县委书记浮出水面
吴,又名吴,男,苗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中央党校函授本科学生,中共党员。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任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2004年2月至2008年4月,任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2008年4月至今,任城步苗族自治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08年11月10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吴涉嫌滥用职权、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网上举报移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初审。11月12日,市检察院向邵阳市委请示。市委明确责成市纪委牵头,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初审。11月19日,市纪委、市检察院领导召集纪检检察人员研究初核方案,借用市检察院反诽谤局精干力量配合市纪委进行全面外围调查取证。经初步审查,吴确有滥用职权、犯重大贿赂罪的嫌疑。2009年3月31日,检察院决定对吴立案侦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吴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后,经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吴于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吴于2009年4月14日被逮捕。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洞口县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10月15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提交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11月6日,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滥用职权:国家损失几千万
2003年9月,城步苗族自治县人造板有限公司改制,申请转让其园艺农场319.78亩国有土地。2004年,开发商邵提出购买这块土地。2004年11月10日,吴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人造板公司园艺农场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会上,吴了解到园艺农场用地为“农用地”,决定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土地性质变更为“未利用地”,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决定:受让方可根据国有未利用地的性质和政策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自2006年下半年起,中协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商业用地。公司总经理邵某多次与县国土局协调失败,后向吴求助。吴答应了的这个要求后,他再三要求县国土局改变一下。当县国土资源局坚持只能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的决定签发土地使用权证时,2007年12月的某一天,吴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对原会议纪要进行了修改,将原会议纪要的决定修改为“受让方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意按商品住宅用地向有关部门申请土地”,吴亲自签发了修改后的会议纪要。结果,占地319.78亩的农用地被非法转让给中协房地产公司,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履行“招拍挂”手续,取得了商品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671.2757万元。2008年4月,中协房地产公司邵某转让土地股权后非法获利1048万元。在此期间,吴三次收受中协房地产公司贿赂37万元。
本院查明,被告人吴系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为了自己的私利,中协公司被允许获得城步苗族自治县园艺农场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他决定擅自将属于农用地的园艺农场的土地改为未利用地,然后转让给中协公司。随后,为了让中协公司以商业用地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时任城步苗族自治县县长吴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土地开发的规定,指使他人修改政府会议纪要,擅自签署确认修改后的纪要,并要求国土部门根据会议纪要为中协公司核发商业用地土地使用证。结果,土地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没有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造成1600多万元的损失。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巨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收受贿赂:共计121万元
吴在担任城步苗族自治县代理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2004年2月至2008年10月,他先后从邵某、某、罗某、某、、处收受贿赂121万元。
在市纪委“两规”期间和市检察院立案后,吴主动交代了2004年至2008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邵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写了两次书面告白,同时给市委、市纪委主要领导写信忏悔,要求从轻处理,还要求在相关会议上自我介绍。并给他的母亲陈某写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赃款以示宽大处理。
庭审列举了邵某、陈某、罗某等六名行贿人的证词。同时,有内部人员和随行发货人的证词,并在法庭上出示了资金来源的书面证据。列举了吴的妻子华某在吴数贿时的证言,宣读了吴的供述,并出示了几份书面供述。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被法院接受为定案依据。据此,法院认定吴收受贿赂121万元。比如,2004年,吴为了中央商场项目的减税问题,两次跟店员打招呼,第一次当面跟店员说,武冈的税率比城步低,武冈能做,你一定要做,要灵活处理。第二次,你在电话里用命令的语气催促我。你在陈某还没完成那件事。你想让我一直打电话吗?“店员不得不这样做。陈某应该缴纳78.5万元税款,但实际只缴纳了64.355万元。吴还在工程承包、规划审批、付款等方面接受了的要求。,并五次从陈某收受26万元贿赂。
辩护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依法审判
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洞口县人民法院对吴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吴及其辩护人辩称,两规期间的供述和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办案人员的诱导和供述所致。吴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赃款去向不明,证人未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不合理,证据链未衔接,指控吴受贿证据不足。经本院审查,吴在两个规定期间的供述和自述材料与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一致,与相关证人的证言相一致。同时,在侦查阶段有同步监控录像证明吴并非被胁迫或诱导。因此,吴的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本案行贿人以非常具体的方式描述了向吴送钱的动机、时间、地点、过程及周边环境,符合客观实际,得到了吴在调查阶段的供述和相关旁证的支持。虽然没有吴母亲的证词和查获的赃款,但不能否认现有证据证明吴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
洞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在担任城步苗族自治县代理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担任城步苗族自治县县长期间,越权违法决定将人造板公司园艺场319.78亩农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协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国有财产重大经济损失。他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吴几罪并罚。1月26日下午,洞口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吴涉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何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吴的违法所得被追缴并上缴国库。相关法律链接:
一、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和处理无权决定和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执行公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给公共财产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关于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重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多次贪污而不处理的,按贪污累计数额处罚。
四.本案涉及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强调证据、调查研究,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处罚;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分、准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的询问和质证,其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经宣读后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发现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刑事证据的,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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