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济南市政府提请审议《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两个法规草案的议案。其中,第十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遗弃所养犬只的,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资料图 新华社/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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