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近日发布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开始实施新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整合,形成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可以设定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原药品目录和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停止使用。
《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标准。
《药品目录》分为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接入方式,规定允许资金支付药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分为甲类和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分为甲类和乙类;中药饮片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支付药费。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发生的费用,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统筹地区的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不另行设定;对于乙类药物,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可以先设定一定比例的个人自付,然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中规定按甲类支付的药品为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按甲类药品执行。
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西药组成的复方药品,如果投标价格不高于该药品中标价格之和,可视为乙类药品,按规定支付。此类复方药物的目录由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确定。
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在咨询专家的基础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地区用药范围内的医院制剂目录,按照乙类药物管理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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