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农业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明确政策性农业信用担保业务的金融支持政策包括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落实担保费补贴政策、落实担保业务奖励补贴政策、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策支持、市场化运作、以农业为重点、自主经营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是金融拉动农业金融支持的重大机制创新。各省在推进省级农业保险公司成立和运营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农业信用担保的政策导向,确保农业信用担保是为了、为了、惠及农民,不离开农业。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的保单业务实行“双控”标准,即控制业务范围,控制保额,加强保单外业务规模的管控。
通知明确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四项金融支持政策:
一是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中央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平衡、单笔担保的金额、政策性担保规模的比例、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重视。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中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方向的计算因素。在中央政策要求的框架内,各省应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和要求。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开展的非政策性农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其他混合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农业信用担保业务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二是落实担保费补贴政策。在省级农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营成本确定的保障率基础上,各省可对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给予适当的保障费补贴。适度规模粮食经营主体的保证率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财政补贴后的综合保障率不得超过3%。如果有资质的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开展金融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保证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控制在8%以内。比如基准利率调整,根据实际增减调整8%。
三是落实担保业务奖励和补充政策。各省可根据财力情况,在综合考虑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的政策性担保业务余额、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单笔担保金额、风险管控等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是否违反相关政策要求的处罚因素,制定担保业务奖励和补充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和补充。奖励资金用于建立省级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风险基金池、风险补偿或增加资金规模。
四是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用担保公司按现行规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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