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7日电周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上海市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纠纷、“P2P”纠纷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由上海市金融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上海市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五类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担保、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点对点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在金融民事和商事纠纷中的判决和裁定。此外,上海市金融法院管辖一审金融行政案件,应由上海市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为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近年来,随着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深入发展,上海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根据司法解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被告或第三人,与履行其职能有关的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市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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