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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法学家 四十年,法治强国——对话著名法学家张文显

[用眼睛看世界]

光明日报记者,“法治的春天来了。”四十年前,改革开放的消息听起来像春雷。当时,吉林大学法律系助教张文显和许多人一样激动。

1974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仍在河南南阳区委工作的张文显被推荐到吉林大学学习法律。1977年毕业留校从事法学研究。1979年,国家恢复研究生教育,张文显成为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的第一位硕士研究生。从此,张文显开启了一个终身法律圈。

现在,张文显已经成为当代中国著名的法学家。他是“权利本位论”的旗手,推动了中国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他是教科书《法理学》的主编,带领一批又一批的学生走进法律的殿堂。40年来,从一名法学学生、法学教育家,成长为中国法学学科建设的领军人物之一、中国法治理论的贡献者之一;从大学党委书记到高等法院院长、国家二级法官,再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作为学者的本色从未改变,法治的初心从未动摇。

“为什么我们这一代人对法治的信念更加坚定和深刻?因为我们在法治不清的时代有个人的感受和经历。”“为什么我们这一代人对中国的法治如此坚定?因为我们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40年法治的艰辛历程和丰硕成果。”张文显被中国40年的法治发展深深打动。

前几天,记者在北京独家采访了张文显,请他谈谈中国法律实践、法律研究和法律教育在过去40年的辉煌发展。

(素描:郭画)

恢复、重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记者: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在建设法治领域,这次会议产生了哪些影响?

张文显:十一届三中全会号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法制工作方针。此后,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恢复重建、可持续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的光明之路。

从这次全会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实现了三次历史性跨越。从1978年到1997年,中国进入了以恢复重建、全面修宪和大规模立法为主导的法制建设新时期。从1997年到2012年,中国进入了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其标志是,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划时代思想,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十八大为历史节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法治也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创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可以说,这三次历史飞跃是一脉相承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治建设从一个高潮走向另一个高潮。

记者:请回顾一下改革开放初期法治是如何恢复和重建的。

张文显: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文化大革命”已经正式结束,但中国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国法几乎空白。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在闭幕词中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领导说的话往往被认为是“法律”,不赞成的话被称为“违法”。领导的话变了,“法”也变了。因此,我们应该集中精力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

1979年7月1日,在中共中央领导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一天之内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是中国法治史上著名的“一天七法”。

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能否有效实施,在当时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为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79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际执行的指示》。这一指示认真分析和批判了党内忽视社会主义法制的错误倾向,要求各级党委保证法律的实际执行,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这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初期,着手消除法律虚无主义,纠正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守法等错误习惯时的重要文件。法制恢复重建初期,中国近代史上发生了一件重要的法律事件,即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大审。审判持续了近四个月,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发展的一个显著里程碑。

此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法律是对权利的研究

记者:法治的实践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导。在过去的40年里,中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有一段时间有一句话叫“法律幼稚”。为什么?

张文显:在20世纪80年代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历史学家戴毅先生用“哲学贫困”、“经济混乱”、“历史危机”、“法律幼稚”等词来描述当时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状况。

的确,80年代的中国法学还是幼稚的。比如法理学和法律实践中讨论的问题,几乎都是ABC问题,比如什么是法律,原始社会有没有法律,法律是否继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平等。法理学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与其他学科的对话能力较差,法学领域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学术批评。比如1982年我们出国留学,外国根本不知道中国有自己的法学理论。

可以说,如何摆脱“幼稚的法学理论”,使法律获得独立的地位,是当时法学界普遍考虑的时代课题。

记者:中国法学是如何从“阶级斗争学”逐渐转变为“权利义务学”的?

张文显:自苏联法理学传入中国以来,法理学一直把阶级性作为法理学的基石,法理学已经沦为“阶级斗争的研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研究”。到80年代中期,这一法律理论既不符合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更不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因此,打破阶级斗争范式,重构法学理论体系的任务被提上日程。

80年代中期,我们提出要研究法律的基本范畴。我的第一部个人专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出版于1987年,是按照法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构建的,其中包括法律的概念与功能、法律与道德、权利与义务、守法与违法、责任与惩罚、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利益等。1988年,我写的普通教材《法律通论》,也分析了权利、义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基本范畴。

凭着我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直觉,对法学理论困境的探索和对法学范畴的研究经验,我形成了举办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的想法。1988年,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和吉林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支持下,一场“全国法律基本范畴研讨会”应运而生。在这次会议上,与会学者形成了共识——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律理论体系。与会者还提出了“法律应当以权利为基础”、“法理学应当是对权利的研究”等重要命题。

这次会议后,法律基本范畴的研究,特别是权利义务的研究,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随着研究重点的推进,以权利为法理学基石的“权利本位理论”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的法理学范式,客观上有助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唤起国家机关应以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的意识。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记者:过去我们主要强调加强法制,现在法治成了热门词。从法制到法治这个词的变化是什么意思?

张文显:法治就是法律和制度。董同志曾说:“法律制度的定义,世界上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希望文本是正义的,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律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学界和法制界最流行的概念是“法制”和“法制建设”。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后,最流行的概念演变为“法治”和“依法治国”。十八大后,演变为“全面法治”、“建设法治中国”。虽然“法治”和“法制”这两个概念表面上只是一个词,但内涵和意义却大相径庭。与“法制”相比,“法治”不仅是指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是指确立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认真实施,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

今年3月,宪法序言中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这个词的修改完成了宪法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变。

实施法治,摒弃人治

记者:今天,“依法治国,不人治”已经成为共识。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关于“法治还是人治”或者“法治与人治并行”的争论不断。请说说背景。

张文显:总的来说,中国过去40年的法治轨迹是从人治到法治。法治和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策略。两者的分界线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高于法律,还是法律以人为本。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十分重视法制。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宪法和法律受到的关注就少了,甚至有人提出“人治不是法治”,“法律只能作为做事的参考”。改革开放后,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长期稳定,避免“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同志指出,这个问题必须从制度上解决。他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法制更靠谱”。

当时也有很大的争论。有人建议人治还是要实行,因为法律是人民制定和执行的,是人民遵守的,人的因素还是起决定作用的。在不断的争论中,我们达成了一个共识: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不是人在法律制定和实施中的作用,而是在宪法性的法律、规则和程序的前提下,是否按照法律或者领导人的意志行事。这样,就必须执行法治,抛弃人治。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作了精辟的阐述。他说:“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法治使国家富强,法治使国家混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什么时候法治昌盛,什么时候和平安宁;什么时候无视法治,放松法治,什么时候抱怨国家乱?”

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记者:可以说,当代中国正在进行人类历史上最宏伟、最独特的法治实践创新。面对新时代,中国法学如何更好地回应现实的需要?

张文显:当前,要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建设能够解决中国问题乃至世界问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学科体系,致力于传统学科的转型升级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跨越式发展。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等传统学科不断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然而,与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相比,也存在知识隔离、知识老化、方法过时等问题。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立足国情和本土资源的研究,充分总结中国法治的实践经验,逐步摆脱对西方法学理论、研究资源和研究方法的依赖。

发展新学科是建设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立法、司法、网络法、数据法、计算法、人工智能法、空法等。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是许多新学科的代表。但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学科大多没有资格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因为它们还没有形成一个指示学科地位的范畴概念体系。

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许多新问题不是传统法律理论和方法能够独立解决的,需要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政治学、网络工程等多学科的参与。发展法学跨学科,一方面要打破法学内部的学科壁垒。比如有人认为,如果我的教研室开了这门课,其他教研室就不能涉及,不能“抢饭碗”,这种“习惯”应该改正;另一方面,要善于与其他学科交朋友,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和融合。

法律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记者: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高质量的法制教育。你一直在法学教育一线努力。如何评价中国法学教育40年的发展?

张文显:新中国成立初期,先后成立了北京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此外,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和武汉大学都设立并恢复了法律系。这就是中国法学教育中著名的“五院四系”。

文革时期法学教育停滞不前,只剩下北大、吉林大学的法学系在办学。40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恢复与重建、快速发展、改革与创新,形成了规模一定、结构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无论是法学院的规模,还是法学学生的数量,都是世界第一。

随着规模的发展,法学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一个基本适应法治人才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可以说,中国的法学教育现在已经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今后,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书育人。

记者:作为一名教师,你对年轻学生的学习有什么建议?

张文显:我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受当时社会条件的限制,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带有浓厚的阶级斗争色彩。但是也是在那个时候,我读了大量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作品,这个收获很长一段时间是有用的。

现在很多年轻人读的经典相对较少。什么是经典?这是精心制作的。它的思想性、理论的深刻程度、写作的规范性、引用文献的充分性,都是一般作品无法比拟的。所以我一直说,一个大学生不能路过经典,每学期至少要看两部经典。

大学毕业后,我留在学校工作。大概有两年的时间,年轻老师是不可能上课的。去了哲学系、经济系、文学系、历史系听课,人文社科的课几乎都听完了。所以后来无论是哲学、历史还是经济学,基本上都是可以互相交流的。到现在,我已经要求我的研究生选择2到3门跨学科的课程。

从“法治”到“良法善政”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哪些成就?

张文显:在过去的40年里,我们经历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的法治建设。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世界的广泛认可。第一,全面贯彻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上有法可依,这是一个非常显著的成就。第三,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取得突破。第四,深化司法改革,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已经出现。第五,全社会更加注重法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

记者: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法治”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党的依法治国思想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准确。面对未来,你对中国的法治有什么期待?

张文显:中国的法治不仅应该是形式上的法治,而且应该是实质上的良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最重要的工具,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了“以良法促发展,以良治政”。所谓良法,是反映民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是反映民意和智慧、符合客观规律、易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从“法治”到“良法善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其突出表现是从法制到法制的飞跃。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法制大国,但还远不是法治强国。依法治国是依法治国梦想的组成部分。在新的时代,我们正朝着实现法治国家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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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2018年12月02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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