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因想轻生,在药店购买了一瓶100片的精神类药物,并回家一次性服下。送医抢救后,吴女士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身体还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随后,吴女士将药店诉至法院,要求药店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

记者4月28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吴女士的全部诉求。

2019年12月一天,吴女士到某药店购买了一瓶100片的精神类药物。回家后,将整瓶药物一次性服下,好在被及时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保住了性命。

但由于吴女士超量服用药物,身体还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出院后,吴女士将该药店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认为身体伤害系药店违规售卖药物所致,要求药店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

庭审中,吴女士自认在购买药物之前曾和家人争吵,情绪低落,有轻生念头,于是到药店购买该精神类药物。但是该精神类药物是处方药,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出售给了吴女士,于是导致了后续服药自杀未果的事情。

药店辩称,吴女士自杀未果,人身损害也是因为其不当服药所致,不能就此判定药店应当承担责任。

北京西城法院法院认为,吴女士一次服用100片药品,远超推荐剂量,本人亦自认追求自杀的后果。虽然某药店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与吴女士妄图以服药自杀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并无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因此,某药店对吴女士的身体损害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了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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