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都扔了,有家不能回,天天露宿街头,漂泊了600多天,今天终于解脱了……”
资料图,王金辉 制图
戴上手铐时,潜逃了600多天的毕勤天居然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与此同时,另一名同案犯宋天雷在他的劝说下,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日前,经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毕勤天、宋天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随着他们的获判,这个历时三年、跨越2000公里的组织考试作弊案终于落幕。
事情还要从2013年讲起。彼时,年近而立的黄黎明常住青海西宁,他曾帮着别人做过4年的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看着别人挣得盆满钵满,想着自己也可以搏一把。
经过考察,他选择了在职研究生、经济师职称考试培训这类学员不差钱、培训时间短的业务。虽然在职人员不差钱,但目的性都很强,本职工作又很忙,还有不少人都急于求成,只想混个文凭,学习效果就可想而知。再加上黄黎明自己一没名校招牌,二没优质讲师,考试通过率一直很低,经营几年下来,情况颇为惨淡。
如何提高考试通过率?怎样吸引更多的培训学员?这成了黄黎明心头的难题。就在这时,他无意间遇到了曾经的学员小张。小张曾经在他的学校培训,没通过考试,后来转投到别家,没想到只考了一次就过了。
小张的底子有多差,黄黎明心里很明白,居然换个培训班就能考过,这培训班还真不是一般的厉害。在他的反复追问下,小张才给他透了底,说是培训班里有“高人”给他们专门指点,保证大家一次就过。这让黄黎明心头一热:“对呀,要是自己有‘高人’指点,不早就发财了。”黄黎明第一时间要到了“高人”的电话号码。
黄黎明联系到“高人”毕勤天后,二人很快熟络起来,互相加了QQ好友。两个人虽没说得太明白,但一来二去就知道身上戴个“小白盒”,所有考试都能顺利通过。
2016年,黄黎明和毕勤天初次合作,组织10余人参加了一次考试,居然没被发现作弊,效果良好。
初战告捷,黄黎明决定扩大战果,不仅从某网站上招了个文员,帮着发布宣传广告、统计学员情况、接受培训咨询等,而且让几个网络平台成了他扩大规模的宣传渠道。黄黎明还给自己起了个响亮的名头——西北某著名师范大学的授权单位,专门负责在职研究生等项目的培训——每人收费2.8万元,保过,通不过考试全额退费。
在黄黎明的蛊惑下,光在西宁就招到了16个学员,在宁夏招了11人。生意这般红火,还吸引到了一些“同行”,有两个同样搞培训班的人出差路过西宁,看到了广告,直接打电话要求合作。就这样,一群“明白人”共同做起了“生意”。一个帮他在新疆招到15人,另一个则在北京招到5人,碰到熟人介绍的,黄黎明还欣然打折。
就这样,一家只有两个工作人员的培训班,很快就招到了全国各地的学员。
“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提高通过率,我们不可能培训考试内容,我们培训的是作弊设备的使用方法。”招收学员后,黄黎明就对他们直言不讳,工作人员也明白了真相,而他们都以沉默表示了赞同。
可是去哪儿考?答案谁来出?“高人”在山东一带活动,于是二人敲定大家在山东参加考试。剩下的就是找人弄答案了。
30多岁的宋天雷是研究生学历,因为文笔出众,在读研期间就干起了“副业”——给别人代写论文,并逐渐受到圈内的认可。毕业后,他谋得了某学校辅导员的职位。黄黎明几经辗转,托人联系到宋天雷,许诺可以在日后介绍一些代写论文的客户给他,请其帮忙找几个学习好的学生负责提供试卷答案。在利益的驱使下,宋天雷通过做真题摸底的形式筛选出4名成绩优异的在校学生,以勤工俭学为由,让学生们帮着答题。
考试答案找到了,准备工作就紧锣密鼓地开始了。黄黎明通过一个叫江镇的人购入大量作弊设备,随后,他带着50余名考生风尘仆仆地从西宁赶到山东,与毕勤天组织的其他考生会合。
考试在即,黄黎明开始对参与考试的人员进行突击式统一培训,详细讲解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他还特别嘱咐:男生穿高领毛衣,女生披肩长发,裤子要宽松,裤子口袋掏个洞。
2017年12月23日,全国在职硕士研究生考试如期进行。想着天衣无缝的计划,黄黎明开始等待大把钞票入账。可是他并不知道法网早已落下,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提前掌握了他们的情况,就在考试当天,部分使用作弊设备的考生在考场被抓现行。
很快,黄黎明和工作人员落网,听说黄黎明出事后,和他搭伙的各路人马也都作鸟兽散。带着接收器守在学校附近的帮手逃回了老家,一个月后,他觉得风声已过,又回到了工作的地方,没想到第二天还没出门就被堵在了屋里。这位帮手的到案又牵出另一对搭黄黎明顺风车招生作弊的夫妻。招到新疆生源的“老朋友”在路过兰州时,被铁路公安抓获,4名在校学生“答题手”也于2018年3月归案。
而毕勤天和宋天雷一直在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黄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全面审查了卷宗材料,认真分析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全案中的作用和关联性,并先后提出多份补查提纲,要求追诉帮助黄黎明在北京招生的朋友。
黄岛区检察院先后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黄黎明等6人提起公诉,并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黄黎明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对于4名作为“答题手”的在校大学生,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其自首、系从犯等情节,以及平时在校表现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但是毕勤天和宋天雷,似乎真的消失在了茫茫人海中。
直到2019年8月,检察官接到电话,公安机关告知,毕勤天迫于公安机关开展的“云剑行动”的压力前来投案自首。同年10月,宋天雷也主动投案,该组织考试作弊团伙人员全部落网。
今年2月,黄岛区检察院依法对毕勤天、宋天雷提起公诉,法院于近日作出如上判决。
2月19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则涉及组织作弊罪的刑事判决书,引起关注。
已公开的判决书显示,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高考作弊案作出终审判决,组织者、“枪手”、考生家长均获刑。
2017年底至2018年初,李某英分别与陈某莲、张某仙商议,将在山东省菏泽市上高中并拟于2018年参加高考的陈某莲的儿子逯某甲、张某仙的儿子张某甲的户口迁往西藏,便于高考录取。随后陈某莲、张某仙便通过李某英联系,分别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购买了房产,并分别将逯某甲和张某甲的户口迁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并办理了身份证件。2018年上半年,逯某甲、张某甲分别在西藏自治区报名参加高考,考点为西藏民族大学考区附属中学考点。
为确保逯某甲、张某甲能够考上本科院校,2018年4月,李某英分别向陈某莲、张某仙提议,找人代替考试,陈某莲、张某仙表示同意。2017年9月至2018年高考前,张某仙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李某英70万元,其中60万元用于办理在西藏购房、迁移户口等事宜,10万元用于办理代替考试事宜。
随后李某英将代替考试一事委托给李某帅办理。李某帅与正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分校读研究生的刘某联系,承诺考上“一本”给付报酬4万元、考上“二本”给付报酬3万元,刘某答应了。李某帅遂向刘某转账5000元作为定金,后李某帅让刘某再找一名代替考试人员,并再次向刘某转账5000元作为定金,刘某便与其同学姚某联系,共同代替他人考试,姚某予以答应。2018年5月1日,刘某向姚某转账5000元作为预付定金。
2018年6月初,李某英、张某仙及其儿子张某甲、陈某莲及其儿子逯某甲来到咸阳市,张某甲、逯某甲分别领取了准考证、进行了体检,张某仙、陈某莲分别将张某甲、逯某甲的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交给李某英。2018年6月3日,在李某帅的具体安排下,刘某、姚某分别来到咸阳市准备替考,同时李某帅安排该公司员工郝某国、王某驾车来到咸阳市负责接待刘某、姚某,安排食宿,并入住咸阳市某酒店,监督、保障替考活动进行,考试前李某英将考生身份证、准考证交给郝某国,由郝某国在考试前交给刘某、姚某。
6月7日至8日,在郝某国、王某的陪同下,刘某、姚某分别在咸阳市渭城区西藏民族大学考区XX号考场、XX号考场代替考生张某甲、逯某甲参加了高考考试。考试结束后,经李某帅同意,郝权国给付刘某4000元,刘某将二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交给郝某国,郝某国、王某将上述证件交给李某英。随后,李某帅给付刘某报酬20000元。
高考结束后,刘某代替考试的张某甲以489分的成绩被西安武警工程大学密码工程学院录取,2019年7月西安武警工程大学对张某甲作出开除学籍和军籍处理。姚某代替考试的逯某甲高考成绩321分,未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未被录取。2019年7月,逯某甲复读后被内蒙古科技大学录取。
2018年9月,李某英因其外甥陈某某学习成绩较差,便与陈某某的母亲刘某甲商议,将在山东省菏泽市上高中并拟于2019年参加高考的陈某某的户口迁往西藏,便于高考录取,随后刘某甲委托李某英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购买了房产,并将刘某甲和陈某某的户口迁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并办理了身份证件。2019年上半年,陈某某在西藏自治区报名参加高考。
为确保陈某某能够考上本科院校,李某英向陈某某提议,找人代替考试,陈某某表示同意。随后李某英将此事委托给李某帅办理。2018年5月,李某帅便与刘某联系,并承诺考上“一本”给付报酬5万元,刘某予以答应。李某帅向刘某转账45000元。
2019年5月底,陈某某到达咸阳市,领取了准考证、进行了体检,并将准考证、身份证在咸阳市交给李某英后离开,李某英返回山东省菏泽市后将上述证件交给李某帅。2019年6月5日,在李某帅的安排下,刘某来到咸阳市准备替考,同时李某帅将陈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交给该公司员工张某宇,并安排张某宇驾车到咸阳市负责接待刘某,安排食宿。考试前张某宇将考生身份证、准考证交给刘某。
6月7日,在咸阳市渭城区西藏民族大学考区XX号考场,刘某代替考生陈某某参加了高考考试,下午在考数学时被考场监考人员当场发现,移交考务工作人员并报警,随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张某宇逃离咸阳。
2019年6月7日,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9年6月24日,公安民警在山东省菏泽抓获张某宇,临时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同年6月27日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2019年7月5日,姚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019年7月8日,在李某英的劝说下,李某英和陈某某、刘某甲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英到案后,愿意协助办案人员联系逯某甲和陈某莲并劝说该二人投案自首,在李某英的劝说下,2019年9月8日,陈某莲及逯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10日,张某仙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019年8月30日,李某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帅到案后,通过其委托律师让其父亲李某甲劝说郝某国、王方投案,李某甲与郝权国、王某家属联系后,2019年9月22日,郝某国、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李某帅因本案非法获利21000元,刘某因本案非法获利74000元,姚某因本案非法获利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英、李某帅、张某仙提起上诉。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二审判决,李某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张某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郝某国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年,并处罚金8000元。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年,并处罚金8000元。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姚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仙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陈某莲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禁止张某宇、郝某国、王某、姚某、陈某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教育考试培训服务等相关活动。李某帅违法所得21000元予以追缴,刘某违法所得74000元予以追缴,姚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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