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环境部有478名行政人员。部长1人,副部长4人,司级领导职务78人。
内部机构包括:办公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处、法规标准处、行政系统与人事处、科技与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水生态环境处、海洋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气候变化应对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设施安全监管处、核电安全监管处、 辐射源安全监管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部、生态环境监测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国际合作部、宣传教育部等。
机关党委。负责北京市机关、团体、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休干部。
核设施安全监管部、核电安全监管部、辐射源安全监管部是生态环境部的内部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部机构。首席核安全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部、核电安全监管部、辐射源安全监管部主任可以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义。
生态和环境部机构:
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计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分析。指导限期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改善计划。建立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施情况评估体系。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组织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名录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境保护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非点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合作机制,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有五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本部门内信息、电报等综合事务和协调工作,承担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承担噪声和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办公室。承担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起草、大气污染物来源分析、达标期限和大气环境质量评价,起草有毒有害污染物清单和高污染燃料清单,指导地方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3.区域协调与重污染天气响应办公室。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区域划定、联合防控机制、空气环境质量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空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大气固定源。承担大气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化石能源、低挥发性涂料等环境管理政策,组织协调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参与指导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
5.大气移动源。承担大气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XI。气候变化司
主要职责
负责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全面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牵头制定和协调实施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和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和地方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牵头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家执行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参与国际谈判和相关国际会议。组织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边、多边和南南合作与交流,组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承担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率先在国内实施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有五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部门内部的综合事务和协调沟通,承担能力建设、科研、立法、投融资、碳捕获、利用和储存、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工作。
2.战略研究与协调办公室。承担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战略、政策、规划、宣传和低碳试点示范,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
3.国内政策与合规部。承担国内执行国际气候变化公约和保护臭氧层、评估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碳排放交易管理、适应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等工作。,并开展碳排放标准和低碳技术目录起草、低碳认定和认证推广、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等工作。
4.国际政策与和平谈判。分析判断全球气候治理大局和各国趋势,提出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总体政策和建议,牵头组织公约及公约外多边机制谈判,组织参与气候变化双边和多边磋商。
5.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我们将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话交流活动,组织实施气候变化双边和多边务实合作项目,开展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相关工作。
十二.土壤生态与环境系
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计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监督和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和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有4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内部通信、电信的综合事务与协调,开展土壤污染详查。
2.生态环境部污染土地。承担污染土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工作。
3 .农村生态环境部。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4.地下水生态环境分区。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三.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司
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计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出口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实施。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有三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事业部内部的综合事务和电报协调工作。
2.固体废物场所。承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履约工作。
3.化学品处。承担化学品的环境管理及相关绩效工作。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督部
主要职责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计划和标准,承担国家安全相关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的协调机制,负责核相关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的日常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监督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环境管理,承担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以及核材料控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评估,联系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区域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的内部建设和相关业务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三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共有6个机构。
1.办公室。承担事业部内部的综合事务和电报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评估。组织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联系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进行内部建设和相关业务工作。承担三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2.核安全协调办公室。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核相关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规划、信息披露、科普宣传等国家安全工作。
3.政策和技术科。承担起草和监督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负责调查重大核与辐射安全问题,协调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科学研究和核安全文化建设。
4.辐射监测与应急部。承担辐射环境监测、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核恐怖事件和辐射恐怖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核材料的控制。
5.人事资格管理处。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
6.核安全设备司。承担核安全设备的监督和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查。
十五.核电安全监督部
主要职责
负责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和蒸汽供应装置、研究堆、临界装置、亚临界装置等具有动力运行的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建设和运行事件的独立调查、技术评估和经验反馈。在国内实施相关国际公约。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共有6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事业部内部的综合事务和电报协调工作。
2.作业安全与质量保证部。承担施工质量保证、运行安全综合评估、事件独立调查、核设施经验反馈。
3.核电站。承担广东、广西、海南等华南地区核电站、核热电厂、核供热和蒸汽供应装置选址、建设和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4.二号核电站。承担福建、浙江等华东地区核电站、核热电厂、核供热、核供汽装置选址、建设、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5.三座核电站。承担江苏、山东等华东和辽宁地区核电站、核热电厂、核供热和供汽装置在选址、建设和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6.反应堆。承担研究堆、关键装置、有动力运行的亚临界装置、小型示范核电厂选址、建设和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部
主要职责
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工程、核技术利用工程、放射性物质运输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负责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矿和放射性污染治理的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负责关联放射性矿山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组织调查处理与核设施、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有关的运输事故和事故。在国内实施相关国际公约。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有五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事业部内部的综合事务和电报协调工作。
2.核燃料和运输办公室。承担核燃料循环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3 .放射性废物管理办公室。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和核设施退役工程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放射性污染控制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4.核技术利用司。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5.电磁辐射与矿冶部。承担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矿项目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关联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环境影响评估和排放管理司
主要职责
负责从源头获取排污许可证,控制和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规范。组织区域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三线一单”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授权审批核与辐射、海岸与海洋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承担排污许可证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和协调新建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有五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内部通信和电信的综合事务和协调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与综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承担登记备案指导、技术审查和风险防范与化解等相关工作。
2.区域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办公室。承担政策、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承担政策、地区、综合规划“三线一单”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固定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各一份。组织审查火电、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开展后评价,组织实施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证。
4.固定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许可证。组织审查化工、石化、造纸、纺织等行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水污染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后评价,组织实施以水污染为主的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证。
5.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办公室。组织审核农业、林业、水利、水电、交通、矿产、旅游等行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生态影响为主的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后评价。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处
主要职责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的统一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价及预测预警。承担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写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组织编写和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有五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本部门内的综合事务和电报协调工作,承担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工作计划的制定、生态环境公报的发布和监测队伍的建设。
2.监控网管办公室。承担监测站点设置、网络建设规划和管理,指导和协调其他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
3.环境质量监督评价办公室。承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酸雨、噪声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以及预警预报、相关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发布。
4.生态与污染源监测办公室。承担地面生态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土壤监测、温室气体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与评估以及相关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发布。
5.监控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监测质量管理、起草监测分析方法和标准、监测数据质量核查、监测机构监管等工作。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
主要职责
生态环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责任。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和标准的实施。组织制定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调试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承担现有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预防和解决。指导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共有6个机构。
1.办公室。承担局内信息电报综合事务和协调工作,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组织“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2.标准化团队建设与检查办公室。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标准化建设、执法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检查、现有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等工作。
3.行政处罚与执行处。承担生态环境部直接查处的违法案件的审查、强制处罚、听证和监督执行,承担国家污染源信息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全面达标排放污染源。
4.执法监督。承担水和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的监督执法工作,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5.监督与执法二科。承担大气环境领域的监督执法工作。
6.监督执法。承担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工、生态等环境领域的监督执法。
XX。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并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研究国际生态环境合作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牵头组织相关国际条约谈判和对外联络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和风险防范,承担境外生态环境民间组织国内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联系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有关生态环境合作事宜,并组织参加相关国际会议。承担政府间双边和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事务。承担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核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指导海外生态和环境机构的工作。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处理港澳台生态环境合作与交流。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共有6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我部内的综合事务和电报协调工作,承担我部公务出访、来华人员和在国内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审批等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生态环境事务,承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委员会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2.国际组织办公室。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相关工作,与联合国、国际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及其在华机构联系合作,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涉及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参加多边国际生态和环境会议,监督管理海外非政府组织的国内活动,指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常驻代表机构。
3.生态环境公约办公室。组织并提出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公约谈判的相关政策,组织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的公约谈判,参与其他公约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谈判,研究并提出实施相关问题的建议,负责联系相关生态环境公约秘书处等国际机构。
4.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分部。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合作交流,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驻华机构保持联系与合作。承担“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5.欧美。与欧洲、北美、大洋洲、中亚等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驻华机构进行联系与合作。
6.国际核安全合作办公室。负责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公约谈判,国际组织统一对外联络。
二十一.宣传教育署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承担部里的新闻审查和发布。引导生态舆情的收集、判断和应对。生态环境部新政府媒体的运营和维护。集中管理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培训,促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预防和解决涉及社会组织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指导生态环境部下属报刊。指导国家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的评选。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有三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本部门内的综合事务和电报协调工作,承担社会组织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承担下属报刊管理工作,承担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工作。
2.新闻舆论部。承担新闻媒体联络、新闻发布、新闻宣传报道、舆情应对等工作。
3.宣传教育司。承担宣传教育、生态文化产品策划、制作推广、新政府媒体、社会认可度等工作。
二十二、党委
主要职责
负责北京市机关、团体、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负责维护政治安全和稳定。协助部党组做好为民主生活会和中央团的理论学习服务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北京直属机关和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协助指导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的相关工作。接受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省厅、驻京机构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和北京省厅、直属单位青年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中引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战工作。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有4个机构。
1.办公室。承担党委的综合事务和协调工作,承担维护政治稳定、学习中央党团理论学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2.组织部。承办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党员培训表彰、党组民主生活会。
3.统一战线小组办公室。承担统一战线、工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共青团的工作。
4.审判监督室。承担直接查办案件、党内监督、指导基层党组织纪检工作、开展党员警示教育和纪律建设、复查党员违反党纪情况等日常工作。
二十三、离休干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
负责离休干部。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厅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承担省厅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北京直属机关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有两个机构。
1 .离休干部。负责老领导分局的服务协调,以及综合事务和内部电报的协调。
2 .离休干部二名。负责老干部的体育活动、生活保健、丧葬和善后处理。
生态环境部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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