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审查

吴某自2011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30日在柳州电器有限公司工作。自劳动关系建立以来,邢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拖欠吴某工资。吴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与公司签署了辞职协议。协议规定:“除拖欠工资外,本人与星电气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从此结清。”事后,吴某多次提出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均被公司拒绝。争议出现并申请仲裁。

评估和分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

吴某自愿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离职协议,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名和确认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得到解决,但未支付的工资除外,但现在吴某违背了仲裁,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吴某未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

故裁定:确认电器有限公司自2011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30日与吴某存在劳动关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支付吴某工资及带薪年假工资。不支持吴某的其他仲裁申请。

律师声明:

分居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共识,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应履行约定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在本案中,吴某未能在书面协议中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因此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电器有限公司只需要履行发工资的义务。

律师建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离职协议时,

请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离职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劳动者需要注意收集和保留“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的证据。),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内容要具体,不能露项。离职协议涉及的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事项,应当在离职协议上明确写明。比如在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的时候。,需要指定具体的操作方法,避免新的纠纷。

三、审查协议条款。劳动者要提高维权意识,谨慎签订离职协议,三思而后行,防止自己的权益因考虑不周而受损。不要贪图眼前利益,要认真看协议。如有疑问,可以向工会、司法机构、律师咨询,否则一旦签字就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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