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招生、按规定招生”、“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学校全称:绥化学院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

邮政编码:152061

电话:0455-8301777;8301888

传真电话:0455-8301999

学校网站:www.shxy.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zs.shxy.edu.cn

学校注册邮箱:shxyzsb@163.com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作为省级公立综合性大学,以本科教育为主,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收和培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听障学生本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五条学校以“载德务实”为校训,“建设应用型大学”为导向,“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专业技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十大公开招生信息”、“三十大禁止招生工作”的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本章程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八条为加强招生管理,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负责招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和学校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成员由招生就业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级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部门,在学校纪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应当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各省、市、自治区专业招生学校,报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山东、陕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甘肃、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重庆、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专业涉及经济学和经济学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采用计算机在线远程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考生报名顺序和分数优先的原则为考生分配专业,专业志愿者的分数不得有差异。

第十四条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和减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照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提高加分和减分分数,但以录取分数线为准。

第十五条文史类、理工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并备案后,根据备案结果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等分数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的语文、外语、文科、数学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科考生的数学、外语、理科、语言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文体类考生在高考文化课和省统考专业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按照省统考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省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高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单科考生成绩没有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英语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

第二十条学校贯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对考生身体条件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考生备案信息中的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快递方式向录取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绥化学院招生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管理经费,其支出以招生工作范围为限,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严肃处理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学校为优秀学生设立奖学金,并设立个人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分配。

第二十七条优秀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享受学校的奖励、资助、补助、延期等资助政策。学校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为他们介绍和提供相应的勤工俭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教学计划后,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绥化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前对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绥化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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