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军嫂,却和他住在一起,违反军婚被判七个月是什么罪?取消了吗?

近日,一名男子张在得知女子李梅是一名现役军人的妻子并仍与对方同居后被逮捕并绳之以法。

男子张在得知女子李梅是一名军人的妻子后被逮捕并绳之以法。记者12月18日获悉,张因破坏军婚罪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30岁的张于200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他因涉嫌破坏军婚于今年5月18日和次日被拘留。他现在被拘留在顺义区看守所。

据称,今年3月至5月18日,张与29岁的李梅同住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明知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后来被发现。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知道自己是军人的配偶,并与军人生活在一起。他的行为构成了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明知是军嫂,却和他住在一起,违反军婚被判七个月是什么罪?取消了吗?

相关信息:破坏军婚罪是什么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军人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或者隶属关系,胁迫强奸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军人配偶而与军人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处罚非军人与军人配偶之间的婚外情。但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婚外情,且配偶不是军人,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国家法律保护,破坏军人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人身份的军官和男子。

相关资料:军人及其家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做好军人及其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军事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国防和民用技术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此前,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军人及其家属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共有23项措施,为做好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从现在起,我们将分阶段公布《办法》全文,方便战友和军人家属及时查阅,增强军人和军人家属法律援助的有效性。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及其家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士兵,是指现役具有军人身份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务员、编制内的职工、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预备役人员和其他执行军事任务的人员,视同士兵对待。

本办法所称军人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按随军家属处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团级以上单位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军民联席会议、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评估和通报等机制。,共同做好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军人及其家属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军人家属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办理下列事项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请求给予优惠待遇;

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因医疗、交通、工业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

涉及农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和保险索赔。

第六条军人家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

军人家庭的身份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

与法律援助申请相关的案件材料。

第七条下列军人家庭申请法律援助,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义务兵、供应系统学生及其家属;

执行战斗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士兵及其家属;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

第八条军人家属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由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或者由军人家属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系点受理。

第九条军人家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审批和指派。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先受理案件,再补充材料,办理手续。对于有伤病、残疾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家庭,提供电话申请、邮件申请、上门受理等便捷服务。有条件的话可以网上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对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有关部门。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有关军事部门协助的,有关军事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级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设立军人及其家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以在团以上单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军人及其家属联络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军人及其家属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军人家庭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乡人民武装部和营级以下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军人家庭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军人家庭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有统一的标志和宣传栏。

第十三条军人家庭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包括:

受理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移交有处理权的合格法律援助机构;

对军事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解答法律咨询,代他人撰写法律文书;

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收集、分析和提交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需求信息。

第十四条军人及其家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布军人及其家属法律援助的办公地址、沟通方式、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

第十五条军人家庭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家庭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对于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相关规定,指导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军人家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军事单位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行安排人员或者指派律师在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军人及其家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及其家属法律援助工作;

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实施对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援助工作;

指导、检查军人及其家属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总结推广军人及其家属法律援助经验,组织宣传相关政策制度和先进典型;

组织军事法律援助人员学习交流和培训活动。

来源:人民网

1.《因破坏军婚被判刑 因破坏军婚被判刑 明知是军嫂仍与其同居被判七个月 破坏军婚罪是什么?已取消了吗?》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因破坏军婚被判刑 因破坏军婚被判刑 明知是军嫂仍与其同居被判七个月 破坏军婚罪是什么?已取消了吗?》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ji/1732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