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南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原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司宪民受贿,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司宪民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元。司宪民的贿赂收入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司宪民在法庭上表示,他会服刑,不会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司宪民利用担任南航集团总经理、南航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之便,在合作经营、工程承包等事项上帮助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789.2777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司宪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司宪民在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主动交代了一些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事实,赃款全部退还。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真心悔过,有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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