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会指定监护人,没有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是必要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有什么区别呢?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山东长海律师事务所孟凌燕律师回答:

对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工作的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生活在近亲属中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对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相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前者是后者的必要程序,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指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决定,另行指定监护人;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得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法定监护人是根据法律获得的身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近亲属或者朋友、精神病人工作或者生活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有监护资格的人选择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孟凌燕律师的分析:

根据有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有财产委托给监护人的,应当从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对监护人的规定: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代表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表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确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状况,以及在生活中与被监护人的联系状况来确定;

《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

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对监护有争议的,由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未经指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组织按照民法通则指定监护人,并书面或口头通知指定人的,视为指定成立。被指定人对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处理;

监护人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被指定人对被指定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判决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承担;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民事责任和监护都需要变更的,应当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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