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价格评估无纸化操作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和反馈价格质疑通知、价格咨询通知、价格咨询记录等估价文件及随附文件的电子数据,也可以接收和核对估价通知。

二.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口货物纳税人,可以通过海关事务联络系统向海关提交配方定价和价格预审核备案申请以及随附文件和资料的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即可收到海关备案决定。

三.上述无纸化模式下,海关与企业相互发送的电子文件的发送时间视为对方的接收时间,相关的价格评估操作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核办法》的规定执行。海关经办人员和进口货物纳税人在相关电子文件上生成的信息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如果进口货物的纳税人需要纸质威尔弗雷德·邦哥印章文件,他们可以打印电子文件并在海关盖章。

四、根据海关管理提供纸质单证的要求,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附件的电子扫描或文件格式转换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端价格评估操作文件无纸化操作方法详见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客服区-下载中心-表格及流程栏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宣布。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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