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以矿业权流转制度为重要内容,切实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市场经济和矿业法律的要求,改革和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更全面的竞争出让、更完善的有偿使用、更合理的分权和更到位的监管服务”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制图:郭翔

改革后,矿业权出让方式会发生哪些变化?会下放什么审批权限?如何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负责人解释了这些问题。

协议转让将受到严格限制

中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优先申请到竞争性获取的变化,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也承认“这一制度还存在市场竞争不足、有偿使用不足、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一些矿产勘查开采有大企业集团垄断,勘查区块不到位,取得采矿权。成本高、企业负担过重等问题。”

这一“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要方式,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转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转让。该负责人表示,“这对有效解决矿业权配置管理过程中市场化程度低、自由裁量权过大等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行规定中,除协议转让等特殊情况外,其他矿业权按照探矿权的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进行转让。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改革,除特殊情况外,所有矿业权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售,市场将对勘查开采风险进行判断,并决定矿业权转让收益。矿业权竞争性转让制度的完善将从做好转让基础工作、明确转让条件、全面推进竞争性转让、改革转让收益管理、实施转让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

在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规划》要求在国务院确定的具体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现有矿业权的深部,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要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建立协议转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下放审批权限,加强监管

《计划》建议下放审批权限,加强监督服务。上述负责人表示,改革后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等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10亿吨以上资源储量的煤炭和资源储量。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等11种大规模矿产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放

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转让的源头控制功能;严格监管转让交易,建立全国性矿业权转让网络化信息披露查询系统;加强配送监管服务,全面实施跟踪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模式,全面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披露制度。

该计划要求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等六省进行包括下放审批权限在内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改革试点。据报道,试点将持续两年。在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后,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引进和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计划于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勘探市场进一步向社会资本开放

关于如何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次改革中,将通过积极创新矿业权经济调整机制,合理收取矿业权出让收入,完善国家财政出资的探矿权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扩大社会投资。

调整矿业权使用费征收方式的原则是:低费率起步,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合理勘查开发的工作需求;累进制的调整可以遏制矿业权人长期“圈地”和“圈地不勘探”的行为,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具体征收标准将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动态调整,避免征收标准长期不变,调控能力减弱。

据介绍,为了减轻企业特别是勘探企业的负担,采矿权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时,只首次缴纳一定比例,其余部分转为采矿权后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继续缴纳;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时缴纳一定比例后,可以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该负责人强调,这一改革大大减少了矿业权出让方式中的事前申请、协议转让等行政资源配置空,为社会投资公平参与竞争创造了更多机会。未来,金融资金将逐步退出社会资本愿意、有能力、有竞争力的商业勘探领域,勘探市场将进一步放开。除一些特殊规划区和特殊矿产外,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基础和公益性地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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