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如果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中采取记录、通过媒体等法律规定的措施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也可以根据情况将其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并告知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单位、征信机构等相关机构。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给予信用处罚:

1 .有能力履行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

5.违反消费限制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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