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老家意外杀死原妻后,逃到北京,伪造身份,与李女士结婚,育有一女。2016年,王因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为了结束这段婚姻,李女士向法院起诉怀柔民政局,要求撤销其与王的婚姻登记。

最后,怀柔法院决定取消李女士与王女士的婚姻登记。但律师表示,对于婚姻中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法院很难支持无罪一方的赔偿主张,只能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更多的加分。

遭遇

结婚十几年,老公居然杀了老婆

2003年,经介绍,李女士认识了王。2003年底,他们在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他们结婚不久,就生了一个女儿,生活很平静。

然而,2015年11月18日,当王突然被公安机关逮捕时,李女士得知王在湖北老家发生了一起谋杀案。

王和彭在湖北老家有夫妻关系。2001年,王怀疑他的妻子彭正在给别的男人写情书,因为她发现了一本写有“亲爱的”字样的练习本。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尽管村民们劝说,彭还是提出了离婚。

第二天,在离婚的路上,夫妻扭打起来。王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扔向彭的头。彭立即倒在地上,鼻子和嘴巴都在流血。王后悔了,抬起彭的头痛哭起来。尽管彭被紧急送往医院,但多天后仍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考虑到王和彭还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彭的家人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而彭的弟弟直到离家后才报警。

事发后,王数次逃往北京,隐姓埋名定居怀柔,并再次与李女士成家,直至14年后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绳之以法。

2016年,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王已在湖北某监狱服刑。

结局

我无法同意离婚,只好向法院上诉

因为她认为自己不能再和王住在一起了,所以李女士希望尽快结束和王的这段婚姻关系。但由于王在婚姻登记时使用化名,李女士无法同意与恢复身份的王离婚。

因此,李女士向怀柔法院起诉怀柔民政局婚姻登记审核不严,登记有误,要求法院注销其与王的结婚证。

但怀柔民政局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依法查验了李女士和王女士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双方亲自到会填写了婚姻登记申请声明并签名,均符合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因此,婚姻登记人员应该为两者进行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仅限于因胁迫结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怀柔民政局认为,李女士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受到胁迫,民政局不能取消其婚姻登记。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民政局未配备身份证阅读器等核查设备,只能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正式审核。工作人员履行了严格的审查义务,王提供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不能视为民政局的过错。

经审理,怀柔法院认为,怀柔民政局已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审核了李女士和王女士提交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李女士和王女士也亲自签署了申请婚姻登记的声明。据此,怀柔民政局认为,李女士和王女士符合结婚条件,进行登记,并出具结婚证,并无不妥。

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王在与李女士结婚登记时提交了虚假文件,导致怀柔民政局所做的婚姻登记缺乏事实依据。现在,李女士要求注销结婚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因此,她决定取消李女士与王的婚姻登记。

要求

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李女士与王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自始至终不存在婚姻关系,两人之间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时,家庭共有财产将如何分割,共同生活的十几年间,所生子女应如何抚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磊表示,李女士和王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两人应被视为同居。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虽然他们的婚姻被宣布无效,但他们生下的女儿仍然应该被视为他们的孩子。由于女儿尚未成年,王和李女士仍应承担抚养和教育她的义务。

伪造身份结婚算不算诈骗?

律师葛磊称,王伪造身份证,到怀柔民政局为其与李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根据刑法,他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怀柔民政局是否存在过失?律师葛磊表示,怀柔民政局在婚姻登记期间进行了正式审查,双方亲自签署了婚姻登记声明。由于条件所限,民政局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不存在审计过失。所以民政局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李女士要索赔,只能向王提起诉讼。律师葛磊认为,王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和所犯罪行,向李女士告知虚假身份信息,诱使李女士作出“同意结婚”的虚假陈述,应视为诈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葛雷律师也表示,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婚姻法》中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将更多的财产分配给无辜方。但很少以欺诈为由要求对方赔偿。

婚姻中,一方声称对方有欺诈行为,但很难证明欺诈是否存在,当事人结婚时是否知道。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离婚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法律情形,只能由对方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被遗弃的家庭成员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立,只能由每个案件的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

相关案例

据说丈夫隐瞒了疾病,婚姻法庭不支持索赔

2006年,沈芸与宋刚结婚,但出乎意料的是,沈芸很快发现丈夫宋刚婚后患有性功能障碍。沈芸原本希望到处寻求医疗来治愈她丈夫的疾病,但许多治疗都没有效果,她的公公婆婆敦促她。无奈之下,沈芸选择了试管受孕。

沈芸说,为了完成怀孕,她使用了大量的激素,并用20多根针扎来获取卵泡。但在确认怀孕后,丈夫对她充耳不闻,拒绝在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契上写她的名字。她丈夫在安排家庭事务时从不征求她的意见,只征求公婆的意见,这让沈芸觉得她在家里没有位置。

因此,沈芸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以宋刚隐瞒病情,欺骗自己嫁给他为由,要求更多财产,并要求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宋刚也同意离婚。他说,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但这是由于沈芸以堕胎相威胁,拒绝在房产证上签名后的堕胎行为造成的。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婚检时的体检报告也证明没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沈芸主张的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沈芸没有出资,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两庭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沈芸关于宋钢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及其行为造成巨大身心痛苦的主张难以证实。但双方一致认为夫妻关系破裂,允许沈芸和宋钢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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