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进行二审,当庭宣判。

体检艾滋病毒阳性

被单位要求离职休息的

2012年9月1日,原告陈某加入被告广州某食品检验机构,在技术研发部担任检验员,成为合同制编外人员。双方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每份为期一年,最近一份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31日到期。

2015年,陈某申请参加被告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但体检时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呈阳性。据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决定让陈某离职休养。原告缺勤期间,被告正常支付其工资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4月,陈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作出的“离职休养”决定违法,并立即恢复原职务。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确认:该单位离职的决定是非法的

一审期间,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陈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被驳回,并被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将终止。

2017年2月,白云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一审期间已经到期终止,单位在休息期间全额支付了陈某的工资。

陈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当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人离职休息的决定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主张。

同时,法院通知陈某,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可以通过另一个案件解决。

法官:

不咨询就离职

它构成了对工人劳动权利的限制

法官表示,本案二审主要存在两个争议:一是单位决定离职休养,陈某体检结果艾滋病毒抗体为阳性的合法性问题;第二,陈某要求恢复原来工作的请求是否成立。

二审认为,广州市一家食品检验机构要求他离职休息,因为他在陈某的体检结果呈阳性,这一决定是非法的:

首先,被诉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请假和休息的请求已被陈某批准。经审查,证人证言和“工作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的事先同意或双方的一致意见。

其次,被诉单位以陈某艾滋病病毒阳性为由要求陈某离职休息,这是不提供工作条件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未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要求陈某离职休息构成了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被诉单位称其在离职休息期间已足额支付工资,并不具有停止违法行为的效力。

第三,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要求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此外,被申请单位提出的陈某职业暴露可能传染他人的理由,实质上是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拒之门外,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强调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合法就业权益的基本立场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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