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两个人民法院审判后终结的制度。
就审判程序而言,法院审判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制度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是一种由两级法院审理案件以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审判管辖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同级检察院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法院有权受理对下级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有权在审理二审案件后变更或者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此时上级法院二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本质是审判必须严格按照审判程序进行,案件不要跳跃式审理。
二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诉讼民事案件,因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纠纷,需要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地位。
两审终审制适用于诉讼程序,但一审终审制适用于非诉讼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和公示程序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刑事案件经两个人民法院审判后终结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但是,被告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不得再次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提出第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立即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其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普通程序外,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二审死刑判决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判决,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由于两次审理的终审级别不多,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防止案件长时间拖延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二审终审制度有四个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和终审。
2、死刑案件,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依法批准,死刑判决才能生效和交付使用。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判处刑罚低于法定刑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和交付使用。
4.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以上是边肖编制的二审终审制度的部分内容,以上介绍了二审终审的例外情况。二审终审有利于解决纠纷,避免了一些案件长时间得不到判决的情况,但在一些案件中很难保护他们的权利,因此在实践中应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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