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我被打了。今天上午10点左右,来自河南省的27岁女子阿玲前往南安水头派出所求救。看着阿玲的伤势,警察立刻跟着她找到了45岁的击球手阿才。警察没想到的是,45岁的阿才竟然是阿灵的前“岳父”,同时,阿才也是阿灵现任丈夫的弟弟!

原来阿玲和阿财的儿子阿瑜是事实上的夫妻。他们已经在老家河南办了酒席,却没有领结婚证。2015年,阿玲和阿玉去了南安水头,接手了阿玉父亲阿财经营的玉器店。但几个月后,他们私下口头同意离婚,却没有告诉双方家人。阿财回到河南老家,自然被蒙在鼓里。

前几天,阿才从河南回到水头,收到了一封寄到阿灵的快递。她打开一看,差点晕了。原来是阿玲和她亲弟弟阿多的结婚证。阿玲从阿财媳妇变成妹妹了!!!A太有才了,去质问阿玲,才发现弟弟居然娶了媳妇,她什么都不知道。阿彩的弟弟阿多已经40多岁了。他在水头也有一家玉器店,有老婆。后来他和阿玲谈“感情”,妻子发现她出轨后和她离婚。后来阿玲和阿多一起领了结婚证。

离婚时过错方 是否会少分或不分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应当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从轻或者不区别对待。

对转移共同财产者可要求不分财产

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有外遇、家暴等过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这种理解虽然符合传统道德价值观,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但没有规定离婚时错误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可见,离婚过错与财产分割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要求错误的一方承担一定数额的无过失经济赔偿。在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可以根据本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割或者分割,这只是对离婚期间损害对方财产分配权的处罚,而不是对导致离婚的过错在离婚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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