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众说纷纭的话题,婚姻一直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人际关系。每个人在婚姻中都有不同的表现,不是开心就是难过。幸福的婚姻只有一种,不幸福的婚姻就不一样了。不幸的是,婚姻触礁后的处理方式因人而异。不得不承认,现实中更多的人是在努力找理由安慰自己,努力原谅对方的错误,却换来了更糟糕的伤害。也有人说,婚姻就像一件陶器。坏了很难恢复原状。即使被夹缝卡住,也永远存在。这个时候要不要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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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不幸福的婚姻

小秀,30岁左右,皮肤白皙,脸上妆容精致,衣着成熟稳重,略带时尚气息。但是这样一个看起来有能力的女人,婚姻生活却不幸福。她18岁认识了现在的丈夫,20岁之前就做了母亲。本来她过着有趣的生活,但后来发生的事情让她对丈夫绝望,于是她下定决心告别婚姻生活。但是,在离婚的路上,丈夫无理取闹,难以相处。小修为了恢复自由付出的代价并不痛苦。从法律角度来看,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分析:

怎么办?当面对家庭暴力时

案例回顾:小修老家在仁寿县农村。18岁时,她看上了丈夫,但坚持要和丈夫在一起,20岁怀孕生了孩子。起初,这家人过着平静美好的生活。后来她老公挣钱,在离市区不远的地方买了房子。小秀带着孩子住进了新房子。儿子一上幼儿园,小秀就不用天天围着孩子转了。很快,她找到了一份店员的工作,在大型购物中心出售品牌服装。工作之余,做完家务后,小秀总是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和闺蜜们一起参加各种小聚会,让她认识的人越来越多,眼界也更开阔。同时,小秀的老公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在家。看到妻子越来越时髦,他有点坐立不安,渐渐变得多疑。他经常批斗秀秀,不时动手打人。小秀不忍心要求离婚,但这个男人总是在秀秀面前耍刀子。小修认为只要丈夫不同意离婚,她迟早会死在他手里。这个想法一旦产生,她连继续活下去的勇气都没有。

小秀经常在结婚的红灯上遭受家暴,多次被人用刀威胁。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都有不同程度的家暴。作为受害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首先,当受害者面临第一次家暴时,千万不能采取姑息的态度,纵容只能带来更多的伤害。面对第一次家暴,他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做出最强烈的反应。在暴力现场呼救、向基层组织求助、向妇联投诉、报警等措施及时揭露家庭暴力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家庭暴力与生活中的普通争吵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要为了面子而忍气吞声。

其次,报警。无论多少次家暴,都要拿到笔录,通过警察查看伤情。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家庭暴力数量过高,应要求警方拘留伤害者。这是对加害者最有力的反击,靠纵容获得的和平是暂时的。

最后,如果你觉得有必要通过离婚摆脱不幸,而约定的离婚又失败了,诉讼离婚就成了唯一的选择。如果担心在诉讼过程中再次遭受暴力侵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或者发生家庭暴力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还可以因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维护部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证明离婚不容易

案例回顾:小修咨询律师后准备离婚。她的丈夫在法院通知他收到法院传票后到达法院,但他不能阅读和签署传票。书记员宣读传票内容后,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自行离开。法院没有书面送达证明,一般不能开这个法院。此外,法院认为,被告不喜欢主动发言,不回答法官的问题,精神表现异常,需要为丈夫另行指定监护人离婚,有必要调查清楚后再进行下一步。

当场,小秀把老公兄弟姐妹的电话号码都给了法院,但是没有人要求离婚,也没有人主动做老公的监护人,因为有亲戚明确表示,大家都知道他没病,但不能说是自己给自己惹事,都躲了起来,包括混混。法官多次联系律师和小修,要求小修撤诉,希望不要把家庭问题推向社会。但是打开弓就没有回头路了。法官看到小修已经下定决心,要求小修认定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便继续诉讼。在小修离婚案中,法院认为小修的丈夫可能患有精神病,必须更换监护人。增加原告在这个问题上的举证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是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陈述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依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对被请求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评估意见的,应当对评估意见进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婚姻仍可离婚

案例回顾:由于离婚诉讼不成功,小秀同意离婚,但小秀怕丈夫,所以只和他通过电话沟通。她要求丈夫提出条件,让律师采访丈夫。经过一两个月的电话沟通,小修放弃了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包括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的底线。她也同意儿子名义上跟着男方,实际上和女方生活在一起,不需要男方支付任何赡养费。她咬紧牙关,同意了苛刻的条件。离婚手续约定的当天,小秀的丈夫见了她就后悔了,拼命拽着小秀的衣领要把她拽走。他要求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才同意和小修办理离婚手续,于是律师和小修马不停蹄的陪着他。然后他让小修第二天一个人去离婚登记处,他签了协议。

丈夫的困难让小秀无奈,只好继续起诉离婚。在律师的指导下,小修收集了婚姻关系破裂的各种文件和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在小秀丈夫未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判决小秀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这场曲折的离婚终于告一段落,小修迎来了新的生活。离婚案件,双方都要出庭吗?

律师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非不能表示意志,否则仍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这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出庭参加离婚诉讼。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是否不能出庭参加诉讼。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对婚姻的态度必须亲自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明确表示。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知识

两种形式的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夫妻双方在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成一致的,可以协议向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协议离婚的特点是速度快,成本低。

夫妻双方在离婚遗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方面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能向其经常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离婚具有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

生活与法律

如何收集家暴证据

家庭生活中,夫妻矛盾时有发生,严重的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因离婚诉讼需要,被害人应当收集家庭暴力证据。

发生家庭暴力,及时向基层组织和妇联报告,请求调解。相应部门出具的书面调解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其次,公安机关的警情记录和讯问笔录由报警形成,医院出具的伤害报告和病历,鉴定机构的伤害鉴定,证人证言,夫妻平时的聊天信息,以及伤害者在诉讼前为维持婚姻关系出具的“保证书”和“悔过书”均可作为证据收集并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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