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形除外。即债权人可以转让合同债权的原则,三类合同债权不能转让的除外。

上述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含义:

一、这里的债权人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的债权人,即合同债务的债权人;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不产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如不属于一般侵权债务的债权人、无因管理债务等。

第二,这里的可转让合同权利是指在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即债权,是请求权,不是财产权。债权一旦实现,债权人享有的是财产权而不是债权。

所以不能理解为只要是民事权利就可以自由转让,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即合同权利才可以依法转让。比如对于侵权的债务,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受害人不得将债权转让给他人,而他人主张侵权人承担责任。

第三,这里的第三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除了全体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并退出合同外,部分债权人、债务人和共同转让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构成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鉴于以上分析,如果债权人转让全部合同权利,即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被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效力对于新合同双方继续存在;

债权人部分转让合同权利的,原合同双方和第三人都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效力当然延伸到第三人。第三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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