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涉嫌性侵小学女生的韩国男子金某,在警方的羁押下回到作案现场,用假人演示作案经过。
2012年7月28日,韩国首尔近百名衣着暴露的女性进行反对性暴力的“荡妇游行”示威活动,声明中称:我们有权利选择衣着,拒绝被别人称为性感。
《素媛》
真实案件:2008年,57岁的男子赵斗淳在安山市檀园区侵犯8岁小学女生,造成其终身残疾,赵斗淳后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被害儿童和她的母亲以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遭受“2次伤害”为由对国家提起了3000万韩元的损害赔偿诉讼。
《熔炉》
真实案件:光州仁和聋哑学校前行政室长金某2005年在学校行政室用绳索捆住有听觉障碍的女生手脚,强奸至伤。案发后因证据不足未定罪,直到2011年上映,警方对电影场面产生疑点,再次展开调查。金某被判12年有期徒刑,戴电子脚镣10年,身份信息公开10年。
《韩公主》
真实案件:2004年,家住蔚山市的三名表姐妹因一通拨错的电话,遭到高中暴力团伙的多次轮奸,涉案人数40余名。
2007年首尔高等法院认定警方在保护受害者上疏忽有罪,要求赔偿受害人5000万韩元损害。
7月10日,因性侵3名未成年少女而判刑的韩国艺人高英旭刑满出狱,他仍将戴电子脚镣3年。
近日,一条“韩国母子三人被亲人下药性暴力10年”的消息成为社交网络热点。对于这一消息中触目惊心的陈述,一部分网友予以声援支持,另一部分网友则质疑其真实性。目前,尚无韩国主流媒体报道此事,韩国警方也表示正在调查核实。虽然此事尚无定论,但却再次引发人们对韩国性犯罪案件的关注。韩国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前7个月,韩国每25分钟就发生一起性侵犯案件。朴槿惠总统上台以来,政府出台多项措施大力打击性犯罪,这些举措在震慑性犯罪者的同时,也引发有关加重刑罚能否杜绝性犯罪的争议。韩国的经验与教训能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奇案”中的集体反思
近日一条“韩国母子三人被亲人下药性暴力10年”的消息再次引爆外界对韩国性犯罪案件的关注。
今年6月,著名社交网站上发布了这样一段视频,一名李姓韩国中年妇女和两个儿子控诉三人遭受数百人的性暴力血泪史。根据他们的表述,李某被丈夫性侵达20年,一对儿子被父亲和祖父性侵犯,还被强迫在其夫家经营的卖淫集团中出卖肉体,而丈夫和公公的身份被指是京畿道某教会牧师,由于夫家势力庞大,“告官无门”。视频中的他们戴帽子、墨镜、口罩以保护自己的身份。
对于这起“离奇案件”,国内外一部分网友予以大力声援,很多人制作了多国语言宣传材料扩散此事,更有民众在白宫请愿网站发起签名进行声援,目前已收集超过13.6万个签名,超过获得白宫回复的10万人签名要求,目前白宫对此事尚无回应。
当然也有不少网友质疑其真实性,他们指出,据李女士描述,这起案件牵涉人员范围面很广,且实施犯罪长达20年,这样赤裸裸的罪恶竟一直被掩盖。并且,他们也质疑李女士关于韩国媒体被夫家收买,因此看不到有关他们报道的说法。
目前,尚无韩国主流媒体报道此事,韩国京畿道警方则回应称,已接到报案,案件正在调查。
虽然这起案件尚未定真伪,却勾起外界对于韩国性侵犯事件的回忆。
对韩国社会影响最深刻的性犯罪事件恐怕是光州仁和聋哑学校性侵儿童案,以这一案件为原型故事的小说《熔炉》以及同名电影,引发韩国社会的集体反思,在强烈的民意背景下,韩国国会以几乎全票通过《性侵害防治修正案》,该法大幅提高了对性侵幼童、残障人士等性暴力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此外韩国的几个重大性犯罪案件被拍成了著名的罪案电影,除《杀人回忆》,影射自杀女艺人张紫妍生前被迫提供性服务的《玩物》、改编自轮奸女生的密阳群体性暴力事件的《韩公主》等,这些电影控诉得不到的正义,也在探究为何性犯罪总是成为一个又一个无奈的悲剧。
警长辞职总统致歉
2012年4月,水原市一名女性电话报警,在7分多钟的电话中女子痛苦叫喊,但警方却认为是夫妻吵架,13个小时后发现该女性在遭强暴后被碎尸,这直接导致国家警察厅厅长下台。
这些恶性性犯罪案在震动韩国社会同时,也推动韩国社会改变对性犯罪的旧有观念和立法。为应对性犯罪案件,韩国政府近年来不断重拳出击,加强对性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打击性犯罪是朴槿惠总统上台之初提出的本届政府核心任务之一,在朴总统看来,性犯罪与学校暴力、家庭暴力、黑心食品并称韩国社会“四大恶”,她上台后,为铲除四恶而增加2万名警察公务员。
朴槿惠政府对于性犯罪的打击首先体现在提高量刑,2013年3月25日,韩国大法院量刑委员会审议并议决了《杀人罪及性犯罪修订量刑基准案》。该法案新设向13岁以上的青少年实施的强奸杀人罪,将强盗强奸罪的基本建议刑量上调至9-13年,有加重因素时,可判处12-17年徒刑。
量刑委员会表示,考虑到13岁以下儿童、残疾人等的特征,如容易因外部压力感到害怕或对性犯罪无知而不加抵抗等,为了加强对这些人的保护,将提高对这些对象进行性侵的量刑基准。
前任李明博政府时期也加大对性侵犯儿童的惩罚力度,因为韩国近年来曾经多次出现儿童遭受性侵犯并严重受伤的案件,这些案件引发民众如潮愤怒。
2012年8月30日,全罗南道一在家中熟睡的七岁女童被一男子掳走,并遭受性侵犯,据警方调查,这名女童因遭到性侵,身体主要部位出现撕裂伤。这起案件在韩国引起极大愤怒,李明博总统就该事件向国民致歉,并对受害者家属深表慰问。
性犯罪的“重典时代”
2013年6月19日起,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同时不得假释,这一刑罚在暂停死刑的韩国已是最高刑罚。
曾获得多项电影大奖的《素媛》的原型事件中,2008年,罪犯赵斗淳在安山市檀园区对8岁小学女生实施残忍性暴力,并造成其终身残疾,赵斗淳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该判决引起强烈不满,公众指责该刑罚过于仁慈,一审判决赵斗淳12年有期徒刑,但同时由于赵斗淳因醉酒而身心虚弱对其减轻处罚,检察院因其起诉时法律适用上失误及放弃抗诉也引发舆论的围攻。
这些悲剧最终促使韩国逐步提高对儿童性侵犯犯罪的量刑标准,2009年,韩国将儿童性侵犯罪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30年,之后更进一步提高到50年。
扩大化学阉割实施对象也被认为是韩国政府近年来打击性犯罪的重拳之一,2013年3月19日开始实行的《性暴力犯罪者的性冲动药物治疗相关法律》修订案将化学阉割惩罚范围扩大到所有年龄,之前只适用于侵犯不到16岁的未成年人的罪犯。
化学阉割自2011年7月实施,投入药物同时进行心理治疗,在一定时期内减弱性欲的措施。法务部保护法制科长李哲熙认为,扩大化学阉割可预防性犯罪,更好保护国民安全。
2012年时,韩国政界还曾对实施“物理阉割”的可行性展开激辩。
韩政府对性犯罪毫不手软,不过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韩国问题专家于迎丽认为韩国打击性犯罪的方式,有一定局限性,她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韩国打击性犯罪行为有些运动式,有时是出于政治需要,出现重大案件时会因为社会各阶层呼吁,执法机关会加大打击力度,但风潮过了,打击力度也会降低,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今年3月韩国统计厅公布的数据恰恰印证了这一说法。2013年韩国性犯罪发生2.6919万件,环比增长26.1%。更令人目瞪口呆的是,据新华社报道,韩国警察厅数据显示,2013年前7个月,韩国每25分钟发生一起性侵犯案件。此外,根据首尔地方警察厅一份资料,2014年前6个月韩国地铁性犯罪案件数量达到2013年数量61%,韩国媒体因此预计2014年性犯罪案件总数会超2013年。
单纯严惩或导致更极端犯罪
为何以严惩为中心的对策未达到预期效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军副教授对新京报记者解释说,造成性犯罪的相关因素非常多,治理性犯罪需要疏堵结合,仅靠严厉处罚性犯罪者未必能够取得预期效果,许多情况下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丹麦1960年代的经验倒是很值得研究。当色情品适度放开之后,性犯罪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这就是所谓的‘丹麦实验’。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法律设计的确会影响性犯罪率的升降,但企图以加重处罚力度、尽量限制的国民性表达空间的制度安排,并不能达成降低性犯罪的社会治理目标。”赵军表示。
据韩国2004年制定的《性交易禁止法》,卖淫在韩国是违法行为,不过2012年一名嫖娼过程中被抓的女性向法院提出了抗诉,如大法院判决《性交易禁止法》违宪,今年底开始在韩国至少部分卖淫将被看作是合法的。对此,韩国民众担心在性方面将出现混乱,使社会问题加重。
赵军就化学阉割举例指出,“化学阉割只能部分解决性犯罪的生理动因,但性犯罪成因复杂,包括生理、心理、情景、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单一从生理因素着眼的预防措施不太可能起到理想的预防效果。在极端情况下,过于严厉的、超出人道范畴的惩罚性规制措施,甚至可能导致更为极端的暴力犯罪。”
作为“重拳”之三,韩国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对有强奸犯罪的前科者佩戴“电子脚镣”,实施24小时的定位追踪,以便掌握行踪。而据《中央日报》报道,韩法务部数据显示,自2008年9月起,因严重性犯罪而佩戴脚镣的犯罪者再次犯下性犯罪的人数为29名。2012年8月,首尔广津区住宅区,一名女性因抵抗一位有12次犯罪前科的凶徒性暴行时被刺死,凶徒当时便佩戴电子脚镣。
“强奸是暴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一定要打击,但也要辅以疏导措施”,赵军指出,一味求严治理可能导致犯罪分子更加强烈报复社会,带来反弹。
《中央日报》也认为,要在韩国减少性犯罪,除了在法律上做出改变,还要转变韩国社会对性问题的认识,转变性文化。
自诉罪废除走出积极一步
韩国女性政策研究院曾对庆尚南道中小城市警官进行一项调查,大部分被调查对象认为,一半以上的性暴力是因为女性穿着过于暴露而引起的。当喝醉酒的女性遭受性暴力时,认为责任在于女性的被调查对象占37%。
韩国刑法自1953年9月制定起,就对性犯罪定下了自诉罪条款,即如果被害人不指控或是后来取消指控,就不对性犯罪者进行处罚。当初是为了保护女性被害人名誉和私生活,但在加害者试图用金钱和被害者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常会发生威胁被害人等二次伤害的情况。
《中央日报》指出,自诉罪导致此类案件可能撤诉,因此相关方面在调查时也比较消极,形成对性犯罪宽容的氛围。最终,直到性犯罪发展到无法收拾的地步。
这种落后的意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普通人性权利意识的淡泊。赵军解释说,在一个法治社会,实现自己的欲求时不侵害他人权利,当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时也要坚定加以维护,这个道理在性权利上同样适用。
对性权利认识不够往往造成施暴者总能逍遥法外,赵军解释说,如果在国民的潜意识中存在强烈的“以性为耻”、“以性为罪”等落后的“贞洁观念”,性犯罪被害人被害后的报案率就必然很低,有些性犯罪持续很多年,受害者也不会去报案,或者案件发生很久后再去报案,导致证据灭失,性犯罪者逃脱法律制裁,这才是所谓“鼓励强奸”的关键。
这项被认为不符合时代潮流的法律终于在2013年6月被废除,被认为是剔除了难以将严重性犯罪者绳之以法的绊脚石之一,如今即便性犯罪受害人不指控,也可以通过第3人指控或检察、警察的调查来处罚性犯罪者。
韩国治理性犯罪的经验和教训就像一面棱镜,它折射出性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虽然韩国政府和社会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一些积极的转变,例如,废除自诉罪以及将性犯罪受害者对象扩大为男性等,但这还远远不够,这个难题考验着决策治理者的智慧,特别是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
受害者反而因为被侵害而产生负罪感,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性犯罪是熟人作案,施暴者认为即便做了也不会被举报,不会承担任何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在性犯罪案件中重要的不是要多么严厉的处罚措施,而是要让施暴者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军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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