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前媒体记者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岛市监察处罚[2022] 02017号》对青岛世华茂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根据《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市市长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有项目沙盘,其中沾化路2号地块2栋建筑物上都挂着写有“缺货”内容的横幅,与项目的实际销售情况不符。问讯台那边放着宣传展示板,展示板上写着“项目走5分钟左右就可以直达台东步行街、台东里郡、万达广场”。20分钟左右,可以直达崂山、西南、宜昌等地区和CBD、新都心各大商圈。沾化路2号地块被称为青岛世华茂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梁拾音器形象项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市长监督管理局对青岛世华武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处罚金为70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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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 (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26(2)条以项目达到特定参考所需的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误导计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和其他纠正条件。“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广告主在该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显著降低,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降低,20万韩元以上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营业执照可以吊销,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1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行人知道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以广告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低的,处以10万韩元以上2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广告费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可以缴纳20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停止广告发行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行登记证。《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2005年3月通过)第4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和经营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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