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临近,宿迁市工商局选定了6个网络交易的典型案例,网络交易经营者对照自查,评论消费者在消费维权中可以参考。(莎士比亚、温斯顿、消费权、消费权、消费权、消费权、消费权、消费权)

案例一:洋河某酿酒有限公司违反了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0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官员依法对洋河XX酿酒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批准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宿迁市洋河XX酿酒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企业门户网站上使用了未经批准的“江苏洋河XX酿酒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10月,当事人为了拓展白酒销售领域,委托一家互联网公司建立和维护互联网门户网站,并在网站主页和“我们的信息”上宣传为“江苏洋河XX酿酒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企业名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论提示

企业必须在开设的网站上使用批准的注册企业名称,不能随意使用未批准的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打开企业网站后,需要通过网站底部的ICP备用号确认网站开通主体信息,或者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如果文件信息或公示系统上显示的企业名称与网站展示不一致,就要慎重访问。

案例二:宿迁某大型药店有限公司虚假宣传solo事件。

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2日,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宿迁某药店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的马卡精制食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于2016年6月从徐州市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4瓶玛卡,并于2016年5月要求在经营中的淘宝店铺设计宣传照片进行宣传。当事人在网站上发表的宣传内容还包括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玛咖片的信用度或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分及其含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江苏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方法第8条规定,是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以solo方式进行虚构交易,当事人为了提高网上商店的信用度和人气量,采取solo方式,事件发生时在网上交易的32笔单一交易都是以solo方式进行的虚构交易。(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读本》)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19条第1款(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9条第1款的规定。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命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10000韩元的行政处罚。

评论提示

商场刷单行为是对网络交易大数据真实性的人为操纵和污染,扰乱正常的网购市场,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妨碍消费者的选择和判断。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识别网络消费中的成交量是否真实。第一,看成交量和评论数量的比例,如果商品交易的成功数和评价数一致,评价内容可能很难参考。二是看评价内容。如果在某个产品评论中,整页都是大评论,相似度高,有明显的推荐用语,十有八九是solo。第三,交易记录倒过来看,如果卖家一开始只有几笔交易交易,从某个时间段开始每天增加5-10笔销量,或者每天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有人下单,也有可能是订单。(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交易名言) (第四,从30天退货率来看,正常情况下退货率在3%-5%之间,如果一家店铺退货率比同类店铺过高或过低,就会有很多虚假交易。

案例三:张某虚假宣传案

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1日,市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全国12315平台消费者举报,张某在淘宝开设的购物中心销售的恒大兴安非转基因芥末籽橄榄油商品页面广告中,该食用油具有治疗癌症和动脉硬化的功能。据调查,当事人在网上食品销售过程中,在淘宝商城宣传页面上销售的恒大兴安非转基因芥末籽橄榄油刊登了“预防和治疗动脉粥样硬化和心肌梗塞”“抑制癌症基因效果良好”的宣传内容。上述与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相关的行为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广告禁止疾病治疗功能,且容易混淆医疗用语或销售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用语”。010-300

评论提示

芥末籽橄榄油不属于药品或健康食品,只属于普通食品,但宣传内容缺乏具有医疗作用或医疗效果的术语、虚假、夸张的使用效果和科学依据,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这是虚假,夸张的宣传行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不要轻信少数广告的虚假宣传,要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等的常识学习,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4:江苏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案

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28日,湖滨新区市场监督局接到举报称,江苏恒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在京东商城销售不合格手机的材料,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设备认证中心对问题手机进行鉴定。2016年11月21日,该中心判定该手机伪造网络许可证。网络许可标志是通信设备的专用认证标志,属于以质量标志出售伪造或伪造认证标志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假冒进网许可标志手机只1台,事后对投诉人做了赔偿,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从轻处罚。2017年5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进网许可证标识MATE7手机一部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

网购手机时必须注意手机的三码一致。即:手机内部的IMEI串号、手机机身IMEI串号标志和手机外包装IMEI串号标志。消费者可以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填写手机上的进网许可标志或进网试用标志上的许可证号或试用编号、扰码以及手机串码,网站会提示消费者以上信息是否真实。同时消费者可以在该网站上填写手机串码,查询到该型号手机在进行进网备案时的产品外观,当手机信息、外观与网站上提供的均一致时手机为正品手机。

案例五:宿迁某商贸有限公司网上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案

基本情况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3日接举报,对宿迁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有857件纱布空调睡袋(D018)、425件婴儿睡袋(A019)、140件天鹅绒斗篷(D17-6)、25件天鹅绒斗篷(D17-5)、335件婴儿睡袋(A015)、106件婴幼儿毛毯(C16)、240件竹纤维斗篷(D07-1)、50件婴儿肚兜(D19-3)、20件婴儿太阳帽(D10-2)、26件婴儿太阳帽(D10-3)、10件婴儿肚兜(D19-4)和100件全棉尿布兜(B02-4)待售,在当事人电商办公室内还发现有65件婴儿反穿衣(D01-2)待售,上述13种产品均是通过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XX旗舰店”对外销售的。上述13种产品均属婴幼儿纺织产品,但吊牌标签上均没有标明“婴幼儿用品”和“A类”(B/C类)等字样,属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

购买婴幼儿产品应注意:一是选商家。尽量在大中型商场或正规品牌专卖店购买。相对来说,大企业自我管理能力较强,抽查率较高,标示内容可信度比较高。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向商家索要并保存购物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二是看标签。注意看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安全类别、纤维含量、号型规格、洗涤保养方法等是否正确合规。产品标签内容不全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现象的不要购买。没有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和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达不到A类别的婴幼儿服装不要购买。三是闻气味。留意产品是否有酸、霉、汽油、柴油、鱼腥等不正常或刺激性气味,若有,应不要选购或尽快退货。

案例六:江苏某家居有限公司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案

基本情况

2017年4月21日,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信访件反映宿城区龙河镇某家具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网店商品宣传中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4月,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所销售的晾衣架页面上发布“公司简介”,并在“公司简介”中使用“……晾衣架行业内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家居品牌,是一家从事晾衣架及配件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龙头家居企业……”等用语,对所销售晾衣架的介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所指的禁止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和改正违法行为态度较好,同时主动将涉案用语及时进行了更改撤换,最终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案当事人在网页宣传上使用绝对化用语,法律明确予以禁止。企业在利用网络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时,切不可为吸引眼球,盲目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果绝对化用语构成欺诈且足以误导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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