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了20年后,“都江堰”的战斗仍然没有停止。

9月11日,陕西白水都江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水都江堰”)起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国内首家在海外上市的酒业洛阳都江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都江堰”)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

这是白水都江堰和洛阳都江堰围绕“都江堰”商标的众多诉讼之一。自2008年以来,双方围绕商标问题已经进行了很多诉讼,诉讼地点包括陕西、河南等。

千年前曹操的“何以解忧,只有都江堰”这句话,声名远扬的“都江堰”成为了两家企业商标纠纷的导火索。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商标纠纷案已经跌破锤子,有关“都江堰”的商标纠纷仍然纠缠在举报和诉讼战中。在之前的一系列举报、诉讼中,双方互决胜负。

都江堰商标争议纪念品

20世纪70年代,李天斗江、黎阳斗江、白水斗江成立,生产了斗江酒。

20世纪80年代初,三家都江堰酒厂都申请了“都江堰”商标。

1981年,在多个政府部门的协调下,李天斗江注册了“都江堰”商标,余阳都江堰和白水都江堰一起使用。

1983年,《商标法》实施,同年,李天斗江与余阳斗江、白水斗江签署合作协议,此后批准两家公司使用“斗江”商标。

1992年“都江堰”商标进入延长期,三家企业因商标问题再次发生纠纷,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仍未解决问题。

1996年12月,通过白水杜江申请,商标局批准了“白水杜江”商标。

2009年,李天斗江和吕阳斗江合并,隶属洛阳斗江旗下,“斗江”商标归属洛阳斗江。

2016年,白水都江堰在渭南中原起诉洛阳都江堰商业诽谤,陕西高原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白水都江堰的这一呼吁。洛阳杜江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2016年,天津、北京等地主管部门向当地企业出售突出使用“都江堰”的白水、都江堰白酒,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制造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6年5月,洛阳都江堰因侵犯白水都江堰商标权向洛阳中级法院起诉。洛阳中原一审判决,白首都江堰停止生产,出售侵犯“都江堰”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损失。白水都江堰已经提出上诉。

2017年9月,洛阳都江堰计划起诉天津侵犯白水都江堰商标。

白水都江堰诉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9月11日朝阳区法院的诉讼来自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做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件。

2016年8月24日,朝阳分局认定白水都江堰生产的系列主品是侵犯“都江堰”注册商标(持有洛阳都江堰子公司)专用权的行为,下令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北苑分公司停止销售白酒。

白水都江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朝阳分局所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这是白水都江堰和洛阳都江堰围绕“都江堰”商标争吵的最新案例之一。

洛阳都江堰的前身是在新加坡上市的商龙控股,收购并整合了李天斗江和黎阳都江,之后将企业更名为洛阳都江堰。洛阳杜江是2008年9月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2011年3月在中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发行台湾存托凭证上市的中国白酒第一家海外上市企业。

2016财年,都江堰牌白酒系列共带来约8.7亿元人民币的收入。洛阳都江堰表示,2016财年,毛利和毛利率同比有所增加,但仍在亏损。这是因为集团销售和流通费用同比增加了35.4%-2.2亿韩元。主要是因为河南省宣传中出现了更高的广告和促销费。

根据工商信息,白水都江堰成立于2002年3月,工商批准日期为2016年12月,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都江堰镇,经营范围包括酒类酿造、研发生产销售、果汁、矿泉水、饮料开发等。白水都江堰股东包括陕西施登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都江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董事长是张红军。白水都江堰没有对外公布收入和利润情况,直到新京报记者的截止,张洪军也没有回答白水都江堰目前的收入和利润情况。

类似的事例也发生在天津。据新京报记者获得的文件显示,天津市质量监督委员会对该企业发行了9份以上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份,指示部分企业组成“突出使用‘都江堰’的白水都江堰白酒销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对该白酒的销售。

据酒仙网2016年半年报报道,2016年6月16日,天津市质量监督局发行《责令改正通知书》,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下令立即停止销售突出使用“都江堰”的白水、杜江、白水、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但是网上流传的白水都江堰在2017年3月30日发布了媒体报道说明,天津市质量监督委员会对白水都江堰的错误行政处罚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撤销。

白首都江堰董事长张洪军9月8日向新京报记者证实,这篇文章确实是他们公司发的。

根据新京报收到的判决书,该判决是对天津市质量监察委员会的判决之一——天津市监督检查公共责任变更人[2016] 12日《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一审判决,要求天津市质量监督局撤销通知,重新进行行政行为。

新京报记者收到诉状后,天津市质量监督委员会已于4月10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张红军没有回答其他8份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被取消。

“都江堰”和“白水都江堰”商标共存了20年

洛阳都江堰和白水都江堰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70年代初,河南的利川、余阳、陕西的白水县都成立了都江堰酒厂。

商标局出版的《中国商标十年》记载,当时三家企业都未将杜康作为商标注册。

上世纪80年代初,河南、陕西两省的伊川、汝阳、白水三地的杜康酒厂,都争相注册杜康商标。

1981年12月15日,在商标局与轻工业部、商业部协商后,决定核准伊川县杜康酒厂的杜康商标,汝阳、白水两酒厂使用,注册号为152368。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实施,杜康商标面临新的问题。

业内人士介绍,1983年之前,商标注册是没有时间概念的,《商标法》实施后,规定的是有效期十年,之后要继续用,需要续展,并签合同。

为了确认伊川、汝阳、白水三个杜康酒厂使用杜康商标的法律效力,1983年7月,商标局召集三个酒厂有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讨论杜康商标的使用问题。

座谈会的结果是:商标拥有人伊川杜康酒厂分别和另外两家签订杜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新京报记者独家获得了伊川杜康酒厂和白水杜康酒厂1983年10月25日签署的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杜康牌”商标为伊川杜康注册,并同意白水县杜康酒厂继续使用。

1992年杜康商标续展的时候,针对“杜康牌”商标续展和许可协议续签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新京报记者获得一份判决书显示:为了彻底解决“杜康”商标纠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最后同意白水杜康酒厂可以申请注册带有地名的白水杜康商标。后伊川杜康酒厂办理了“杜康”商标的续展。

1995年3月,陕西白水杜康一方申请注册“白水杜康”商标,并于1996年12月被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商品是白酒,白水杜康酒厂获得“白水杜康”商标。

2009年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01年,伊川杜康曾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白水杜康”商标,不过,该申请被驳回,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白水杜康”商标的形成具有历史原因、双方商标长期使用,形成不同市场等原因,未撤销“白水杜康”商标。

洛阳杜康的下属公司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在2008年底,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撤销“白水杜康”商标所做出的争议裁定,被一审法院驳回。

2009年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更名为洛阳杜康,“杜康”商标归属于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杜康酒祖公司”),洛阳杜康持有杜康酒祖公司49%股权。2012年9月,杜康酒祖公司与洛阳杜康签署商标普通许可协议,将“杜康”商标许可给后者使用。

在洛阳杜康整合了河南省境内的两家杜康,并进行品牌推广之后,也在全国各地就白水杜康的“商标侵权”问题做出举报和起诉。

“杜康”商标之争,企业所在地各有说法

此前洛阳杜康和白水杜康双方在河南、陕西等地,“刀来剑往”诉讼与反诉,互有胜负。

在诉讼与反诉中,除了企业各有说法,两企业所在省份法院也有不同的“说法”。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判白水杜康构成侵权,而陕西高院认为,目前市场中“杜康”注册商标和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洛阳杜康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影响竞争对手的商誉等。

2016年4月,洛阳杜康在河南汝阳县申请证据保全,在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购买了杜康22V白酒。

该被公证保全的杜康酒商品及外包装上均有“白水杜康”商标。判决书描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杜康”两个文字单独排列,“杜”字的左侧上方有“白水”文字,“白”、“水”两字上下排列,近似“泉字”,且二字相对“杜康”明显更小,文字颜色偏淡,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视觉注意。

洛阳杜康随后向法院起诉白水杜康商标侵权,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立案。

洛阳杜康认为,白水杜康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生产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经侵犯了原告取得的使用权“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

洛阳杜康诉求法院判定,白水杜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并赔偿3000万元。

白水杜康则认为,其是杜康商标共有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并称“白水杜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准注册,在消费者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此外,白水杜康还辩称,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

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认为,涉案产品虽有“白水杜康”商标,但其在标识“白水杜康”酒的名称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杜康”两字被突出使用,“白水”二字很小。

法院认为,商品实物及包装上,“杜康”两字均处于醒目位置,与洛阳杜康的“杜康”商标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判定白水杜康构成对“杜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判决白水杜康赔偿1500万元。

新京报记者获得一份上诉状显示,白水杜康已经对该份判决提起上诉。对于上诉的情况,白水杜康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燕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不方便回应。

白水杜康董事长张红军也未就此做出回复,其在9月8日的短信中称,现在法院诉讼阶段,暂时不能发表任何观点。

另一方面,洛阳杜康还在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举报当地企业销售的白水杜康产品,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

白水杜康也对洛阳杜康提起了反诉。2015年,白水杜康向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洛阳杜康公司停止侵犯白水杜康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并要求其进行赔偿等。而白水县也属于渭南市。

该案之后被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高院于今年6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

陕西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洛阳杜康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单从字面上,其陈述的是事实,该说法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

但是由于“杜康”商标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几家酒厂曾共用,目前市场中“杜康”注册商标和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表述的“唯一”足以令消费者产生比较含义。

陕西省高院认为,虽然字面上洛阳杜康陈述的是真实的事实,但由于其与历史及客观实际不符,具有片面性,容易引人误解,影响竞争对手的商誉,认为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对于白水杜康认为洛阳杜康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两审法院都认为,白水杜康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可以有其他法定途径救济,故未支持其诉求。

陕西省高院最终维持了渭南中级法院的部分判决,要求洛阳杜康停止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广告语等,同时要求洛阳杜康赔偿白水杜康损失50万元并登报刊发声明,消除对白水杜康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影响。

对于陕西高院的判决,洛阳杜康表示:“对判决不能服判。”并表示“将继续申诉维权”。

洛阳杜康称,其广告语“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是真实的,是公司对“杜康”商标客观陈述,并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标最基础的功能就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法律要求区分、商标权利人要求区分,如果‘杜康’和‘白水杜康’不搞区分,这是法律不能允许、企业不能接受、消费者也不理解的。”洛阳杜康方面表示。

洛阳杜康称,不规范的商标使用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给企业造成困扰,所以才进行商标宣示,而“法院并未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洛阳杜康称,其已经准备向最高法提起申诉。

白水杜康:“希望双方坐下来谈谈”

对于双方之间涉及的诉讼,白水杜康张红军9月8日在回复新京报记者的短信中表示,现在法院诉讼阶段,暂时不发表任何观点。

张红军同时回复称,经公司及党委研究决定,对相关媒体违反相关法规,对企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失等情况提出诉讼,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同一天,张红军致电新京报记者,表示这些诉讼持续多年,“不想再打了”,希望双方能坐下来谈谈。

张红军提出了两家企业“你做你的,我做我的”这样一个模式,并以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举例。

对于这一提议,洛阳杜康则在回复新京报记者采访中称,只要是基于商标和相关法律共识下的和谈,公司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

洛阳杜康同时表示,白水杜康公司近年不断在全国各地授权许可其“白水杜康”商标,而且其不规范使用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对此,我们希望当事企业可以认真思考与处理”。

新京报记者 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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