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交警今天通报了“春雷行动”醉酒后驾驶汽车的最新事例,23人失明。
严查严打现场
醉驾案例
1、茅水晶(女,驾驶证号码:320681******014027)
2018年4月8日3时35分左右,茅水晶酒后驾驶苏F8R378号小型轿车,途径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西路宏景大厦门前路段,因群众举报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茅水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1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2、陈海峰(男,驾驶证号码:320611******213710)
2018年4月10日21时20分左右,陈海峰酒后驾驶苏F91K9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崇川区濠东路静海大桥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陈海峰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6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3、王坤(男,驾驶证号码:342124******045816)
2018年4月10日21时8分左右,王坤酒后驾驶牌号为苏F36A6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江海大道高架工农路西入口匝道上方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王坤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5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4、朱蓬蓬(男,驾驶证号码:320623******302051)
2018年4月9日12时15分左右,朱蓬蓬酒后驾驶苏F777LZ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通州湾示范区S221线、S334线东凌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朱蓬蓬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6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5、何红旗(男,驾驶证号码:412326******262430)
2018年4月8日16时10分许,高速三大队民警巡逻至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往盐城方向)1160公里路段,发现苏E01RU9小型普通客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民警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人何红旗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带其去提取血样。经鉴定,在何红旗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6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6、何建军(男,身份证号码:320622******050492)
2018年4月6日15时15分许,何建军酒后无证驾驶苏F8GQ28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益寿路交叉路口时睡着,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何建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6.5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7、沈世宏(男,驾驶证号码:320622******054999)
2018年4月9日23时45分左右,沈世宏酒后驾驶苏F607GD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芙蓉路由西向东行经海阳南路交叉路口,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鉴定,在沈世宏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8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8、田宝垒(男,驾驶证号码:371323******162833)
2018年4月10日20时30分许,田宝垒酒后驾驶鲁QS77Z5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鲁班路交叉路口时,碰撞由东向西行驶的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在田宝垒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9.9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9、杨金来(男,身份证号码:320622******070235)
2018年4月10日19时49分许,杨金来无证酒后驾驶苏F3GY23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皋市庆余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庆余路庆余桥东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杨金来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5.7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10、周毅(男,驾驶证号码:320622******082298)
2018年4月11日20时59分许,周毅酒后驾驶苏F2GJ4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皋市林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老万和潮糕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周毅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2.2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11、殷政杰(男,身份证号码:320623******220412)
2018年4月7日1时15分许,殷政杰酒后无证驾驶苏B3KP3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青园路与日晖路路口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殷政杰驾车逃逸,后被查获。经鉴定,在殷政杰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1.8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12、冯防震(男,驾驶证号码:320623******017817)
2018年4月7日17时左右,冯防震酒后驾驶苏FT19U2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如东县马塘镇车站路口北侧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在冯防震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4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13、张秀陈(男,驾驶证号码:320623******217354)
2018年4月10日20时20分左右,张秀陈酒后驾驶苏FYU148号小型检车行驶至如东县新店镇三角渡村杨某某家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张秀陈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1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14、葛建军(男,驾驶证号码:320623******152656)
2018年4月10日20时05分左右,葛建军酒后驾驶苏F136BG号小型检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范堤南路加油站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葛建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0.9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15、周鹏飞(男,身份证号码:410425******206515)
2018年4月8日13时左右,周鹏飞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经过通州区张芝山镇街道超越钢丝绳厂往南200米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事故。经鉴定,在周鹏飞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2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16、姜斌(男,驾驶证号码:320624******290078)
2018年4月8日14时36分左右,姜斌酒后驾驶苏F835MC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南通高新区碧华路湘江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在姜斌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2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17、李鑫鑫(男,驾驶证号码:320683******030013)
2018年4月8日14时36分左右,李鑫鑫酒后驾驶苏F1CE37小型普通客车在苏335线花家渡公交站台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在李鑫鑫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8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18、卫菊红(女,驾驶证号码:320624******183662)
2018年4月10日20时40分许,卫菊红酒后驾驶苏F1M179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掘路北洋桥路口被通州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卫菊红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8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19、姜东华(男,驾驶证号码:320684******114410)
2018年4月6 日13时左右,姜东华酒后驾驶苏FY27T1号小型轿车沿海门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临线路口右转弯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在姜东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6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20、江晓阳(男,驾驶证号码:320684******067419)
2018年4月9日14时20分左右,江晓阳酒后驾驶苏F455CW号小型轿车沿海门市六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门市包场镇东灶港邮局地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后江晓阳到包场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在江晓阳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5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21、丁聪聪(男,驾驶证号码:372923******291737)
2018年4月10日2时38分许,丁聪聪酒后驾驶苏E63B2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门市三星镇叠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謇铜像北侧地段时因疏于观察,与叠港公路中间隔离绿化带发生碰撞,被前来处警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在丁聪聪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2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22、黄行军(男,驾驶证号码:330329******041556)
2018年4月8日20时27分左右,黄行军酒后驾驶浙CGB08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滨江大道交叉路口时,与同向在前由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鉴定,在黄行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7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23、王桂明(男,身份证号码:371502******239811)
2018年4月11日20时左右,王桂明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22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启东市吕四港圣德里电动工具厂东侧路段时发生单方事故。经鉴定,在王桂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1.4mg/100ml血液,涉嫌危险驾驶罪。
链接:另类比酒量|这10人的醉酒数值有多高?!
随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实施,到今年的5月1日,醉驾入刑快满七年了。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说明其规范制约效果要好于之前的行政处罚,但目前每天在南通全市范围内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平均数仍有7起,市区因酒驾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占市区交通死亡事故的7.5%。
醉驾的状态
说到醉驾,即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数值,则其驾驶行为构成醉驾。一旦达到醉驾状态,驾驶员就会表现出以下5种状态:
1、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往往不能很好地操纵车辆。
2、注意力分散,判断能力降低。对光、声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不能准确接收和处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
3、视野减小,视像不稳,色觉功能下降,导致不能发现和领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情。
5、易犯困、疲劳和打盹,甚至进入睡眠状态。
2016年来,血液中酒精含量前10名的驾驶人曝光
作为我市的交通管理部门,南通交警一直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快处,严厉打击涉酒驾驶违法行为。经过梳理,2016年来,我市查获的醉酒驾驶案例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的前10位驾驶人及简要案情进行实名曝光如下:
第10名:沈宏伟(男,身份证号码:320623******070038)
2017年09月24日17时20分左右,沈宏伟酒后驾驶苏F5FN8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范堤路烟墩桥市场康美大药房门口路段,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在沈宏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17.6mg/100ml血液,该沈已构成危险驾驶案。
第9名:丁建新(男,身份证号码:320602******102014)
2018年3月4日14时47分左右,丁建新酒后驾驶苏F55299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青年东路财通公司东侧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丁建新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0.6mg/100ml血液,该丁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8名:李鸿(男,身份证号码:522636******091411)
2017 年7 月3日21 时45 分左右,李鸿酒后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苏F5232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安县雅周镇世纪路与益民路交叉路口北侧地段时,在路边休息,后于21时50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李鸿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1.1mg/100ml血液,该李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7名:马辉(男,身份证号码:320681******110015)
2017年4月18日22时25分左右,马辉酒后驾驶苏FY166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启东市汇龙镇松花江路与民胜路交叉路口时,与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在马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1.6mg/100ml血液,该马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6名:黄宏彬(男,身份证号码:320622******274510)
2016年10月24日18时20分左右,黄宏彬酒后驾驶苏KGC293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通盛大道复兴路路口西侧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所驾车前部与张某所驾由北向南的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鉴定,在黄宏彬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9.5mg/100ml血液,该黄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5名:沈冯佳(男,身份证号码:320684******058413)
2018年1月18日16时08分左右,沈冯佳酒后驾驶苏F880Y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门市广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江苏金呢公司门口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沈冯佳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33.8mg/100ml血液,该沈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4名:葛建飞(男,身份证号码:320623******071878)
2017年8月16日中午,葛建飞酒后驾驶苏F109M5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崇川区园林路观畅路路口时,碰撞前方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在葛建飞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34.3mg/100ml血液,该葛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3名:朱兆兵(男,身份证号码:320919******176219)
2017年6月22日13时43分左右,朱兆兵酒后驾驶苏FM391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安县江海支路由北向南行至聚福园大酒店前驶入道路左侧被他人发现后报警。经鉴定,在朱兆兵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79.5mg/100ml血液,该朱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2名:陈冲(男,身份证号码:370481******206450)
2018年1月20日20时20分左右,陈冲酒后驾驶苏F1NJ57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红星路万濠星城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碰撞由西向东行驶的潘某所驾的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在陈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85.2mg/100ml血液,该陈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1名:金国兵(男,身份证号码:320623******100016)
2017年12月12日20时许,金国兵酒后驾驶苏F170L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苏223线与芳泉路路口,与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及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在金国兵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411.9mg/100ml血液,该金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从以上醉驾案例不难看出,10起醉驾中有8起引发的是交通事故,为此,南通交警友情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自觉拒绝酒驾,安全文明出行,做一个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的人,我们每位家庭成员或者同桌用餐的你都应当当好拒绝酒驾倡导者,积极劝阻家人或同桌的其他亲戚朋友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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