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湖北发布了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经典案例。

本报新闻(记者李奎通讯员陈军安杨鹤东)4月26日是第15届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发布了《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白皮书,向社会公布了去年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情况。同时通报了2014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经典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4年,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442件,同比上升41.1%,结算率为7694件,结算率为91.1%。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999件,比上年上升137.3%的970件,结算率97.1%。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59件,刑事二审案件1件,共153件,结算率95.6%。知识产权行政一审和二审案件各受理2起。

2014年,地方法院还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及相关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包括对涉嫌侵犯“蔡林记”、“百年山”等著名商标、腾讯起诉网等音乐作品信息网传播权的起诉禁令。

湖北省高原发言人郑勇介绍说,近年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审理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对此,湖北法院经过研究决定,将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银行,完善相关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昨天湖北省高原还通报了2014年前省知识产权事件十大经典案例。包括《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职务技术成果赔偿纠纷案、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李时珍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产品手册侵权》编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前禁止诉讼纠纷案、民间文学艺术收藏侵权案、作品整理案等。侵权(Ya Youda)标志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国家支付”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管理决定纠纷案件、曾广兵、罗秀琼、陈文峰伪造“米花”注册商标犯罪。

案例

“李时珍”商标权事件引人注目

李时珍医药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批准生产中药饮片、李时珍系列药酒、保健酒、保健食品、白酒等。该公司依法享有“李时珍”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时珍酒坊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为5000万韩元。批准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该公司从2008年开始生产李时珍酒吧系列,并继续在营业场所及商品名称中使用“李时珍酒吧”字样。

2012年10月24日,李时珍医药公司通过公证购买了李时珍酒坊生产的两瓶酒,被认定为侵权产品,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名称去掉“李时珍”和“李时珍酒坊”两个字。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万韩元,向报纸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维权费用。

黄冈中原认为,尽管李时珍酒廊公司生产的李时珍酒廊酒类与第五类商品药酒类似,但权利商标与被控侵权的“李时珍酒廊”标识不相似,李时珍酒廊公司使用相关标识不构成合理性和正当性、贴上权利商标的故意、侵权和不公平竞争。因此,判决驳回了李时珍制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李时珍医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院二审认为,通过比较与案件相关的权利商标和被起诉的侵权标志,双方都有明显的视觉差异。同时,综合了李时珍制药公司商标的重要性、知名度、李时珍酒吧公司使用被控侵权的标识的主观意图和双方使用相关商标和标识的现实情况,认为李时珍酒吧公司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论

本案是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论点是原告通过登记或转让享有“李时珍”系列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被告尚未登记,但首先继续使用“李时珍酒坊”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也有受到保护的现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本案通过商标注册人、商业标识的合理平衡,首先使用用户和社会公益,反映了特殊情况下允许相关商标善意共存、市长/市场包容性发展的司法理念。另外,被告是李时珍的故乡湖北省黄冈市黄冈市春县的本土企业,使用相关标志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主观上无意攀登权利商标。因此,在被告对相关标志积极宣传和投入,以前继续使用的前提下,要适当保护合法的先权。

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彭义婷、田晓辉、建生是湖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霍工)的老师,由3人组成的课题组开发了职务技术成果和“铁钛复合云母珠光颜料生产诀窍”。

1999年2月,霍工与河北橡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橡木)签订了《科技开发合同》合同,同意将霍工提供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珍珠颜料的批量生产技术作为技术转让的对比价,向霍工支付100万韩元,将公司总股份的10%归类为霍工。

合同签订后,霍工将相关诀窍投资76万韩元,投资股票兽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收到对方支付的100万韩元后,霍工给课题组分配了现金收益中的86万韩元,但没有分配股票作为对职务技术成果的补偿。2009年12月,霍工持有的橡木股份经过拍卖程序转让给其他公司,获得了545万韩元的股权转让金。

但是彭义正、田晓辉主张,湖工仅向课题组支付技术转让的现金收益86万韩元作为补偿,没有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将技术转让收到的70%股份作为补偿分配。2人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何公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补偿。

127.17万元。

武汉中院一审认为,545万元股权转让款中76%的份额即414.2万元属于技术股份,单位关于收益分配的内部规定及文件,应作为单位和员工达成收益分配协议关系的依据,湖工应当按照该校相关规定,按比例分配给3位课题组成员。据此,一审判决湖工向彭义霆、田晓辉各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96.6万元。湖工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学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的内部文件,即是学校对于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的政策,在文件规定的奖励报酬条件成就时,就应当遵守。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为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我国法律确立了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制度。但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收益这种新型奖励报酬的收益分配关系,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容易引起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分配的纠纷。

本案是一起关于奖励股权的新型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新颖。由于此前对奖励股权没有案例可供借鉴,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既保护了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和促进科学技术创新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也有利于引导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制度。

2014年湖北省知识产权

10大经典案例

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

职务技术成果

奖励报酬纠纷案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李时珍商标权案

侵害大禹电气产品手册

汇编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腾讯诉网易

侵害音乐作品传播权案

《南河套取》著作权纠纷

侵害雅优达标识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省付通”商业秘密纠纷案

连体营养钵制钵器

冲压成型冲压芯头专利侵权纠纷案

假冒稻花香注册商标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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