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喜欢出国旅行购物的朋友来说,以下知识应该知道,随身物品不符合海关规定,所以“卡”不会扫贵国关口上旅行的兴致。

第一、限量携带

红酒或者其他酒精性饮料,烟草烟丝或雪茄,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按照海关规定是限制数量携带的,具体规定有: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升以下),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

(2)其他旅客,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升以下),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对各类旅客带进征税的烟酒数量,限值在其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不准免税带进酒。

第二、免税携带

奶粉化妆品电饭锅等自用合理数量物品,具体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居民旅客携带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的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如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海关只放行旅途必需物品(下同)。

第三、审核后缴税

名表包包等超过限值的自用物品,具体规定: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得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2000元人民币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第四、20种商品不予免税

iPad、iPhone、电脑、数码相机都要缴税,具体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Ipad、iphone、电脑、数码相机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予免税的商品。Ipad、iphone、数码相机的税率均为10%。完税价格请参照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附件2。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注: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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