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

唐某利用一个网购平台,在王某运营的购物中心购买了单价为268韩元的10罐奶粉,共支付了2680韩元。

奶粉有原装日文标签标,有制造者的具体信息,但无中文标签。唐某认为王某出售的奶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退回货款2680元并赔偿26800元。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王某出售的进口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对唐某请求退还货款2680元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应否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涉案食品虽然没有中文标签,但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问题,影响食用安全。另外法院查明,唐某已提起多宗中文标识索赔诉讼,其购买奶粉的意图是索取十倍赔偿而获利,而并非以消费为目的,可推知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并未对唐某造成误导,本案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但书条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规定,因此,对于唐某的十倍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师提示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若消费者购买到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话,其与经营者间的合同则是无效合同,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退回货款。但是十倍赔偿法院是否支持还要视具体情况决定。

一般情况下,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只要没有中文标签,即使产品本身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营者都应向消费者进行十倍赔偿。但如果产品本身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职业打假人提出赔偿的,其目的在于盈利而非消费,经营者则无需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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