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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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粗暴的言行会影响车辆人的安全,做出这种鲁莽行为的人也要付出代价。

《二对一部》出台的新规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处罚。明确了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殴打或拉扯司机,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或危害公共安全。重伤、死亡或者对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制日报》记者据此整理了几个典型案例,当事人都因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而被判刑。希望除了用案件解释法律外,还能警告你。

踢公交车齿轮,危害公共安全,受到刑罚。

法制日报前媒体记者王春通讯员叶旭耀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宣判被告人叶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叶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

叶某4月10日中午在亲戚家喝了半瓶烧酒后,从高虎镇坐去青田汽车站的城乡公交车在车上睡觉。下午三点多了,公交车开到青田吴江大桥,很多乘客陆续下车,公交车司机谢某警告叶某下车。叶某说:谢谢你没有下车,开车去了公交车线路上不存在的地方。史某当场拒绝了叶某的无理要求,启动了公共汽车向前驶去。叶某跑到驾驶室旁边,用脚踢跑的公交车的齿轮,当时车明显晃动。

之后车上的一位年轻乘客来说服了叶某,但叶某不领情,反而破口大骂。谢某警告叶某不要乱动,然后准备再次开车,叶某又踢了公交车上的护罩。考虑到当时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谢某靠边停车。之后,该车的售票员马某报警,被告人叶某被警方民警当场揭发。

据当时CCTV报道,事故发生时,这辆公交车位置车流量大,周围很多车辆来往,公交车离斑马线不到10米,当时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行走。失去控制,后果将不堪设想。(大卫亚设)。

青田县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叶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踢开车辆用变速杆,妨碍安全驾驶,危及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提交审判后有坦率的情节,因此最终法院决定对此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艺模范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

法院综合准确地判断了案发时公交车运行速度、乘客情况、妨碍安全驾驶的严重性、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损害大小、被告人叶某认罪悔罪的样子,加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价值取向,充分反映了法律的教育指导作用。

为了1韩元殴打司机,判处3年徒刑,赔偿12万韩元

法制日报前媒体记者王春通讯员陈肖

丽水市年区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上,一名妇女站在被告席上哭泣,最近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依法进行了公开听证。

2016年9月,万某带着一个孩子在丽水市丽东新村站乘坐301路公交车前往野溪镇看望婆婆。万某带着孩子们上车,扔了4元硬币,公交车司机徐某说可以免费带1.2米以下的孩子上车,第二名要收车费。万某掏出包,再投入3元,一边扔硬币一边骂徐某。徐某还差1元。但是,万某抛出了“这么多”的话,头也不回地走向公交车后座。徐某一句话就回来了,万某坐在后座上继续骂,两人发生了争吵。过了一会儿,万某突然走近徐某,用随身携带的背包撞在正在开公交车的徐某头上,徐某手里的方向盘失控了,公交车撞到了绿带,车上的9名乘客手无寸铁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坐在司机旁边的老人中有一人直接摔倒在公交车地板上。

由于鉴定,车上两名乘客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公交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9500元。

年区人民法院认定,万某的行为危及未指定的多数人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赔偿公共汽车公司和多名乘客的各种损失共125528.28元。

“我晕过去了,很困惑。我冲过去,扔了那个包,打了他。完全没有考虑后果,没有考虑到自己的两个孩子在车上,也没有考虑到可能危及自己的生命。我真后悔。我知道我错了。对不起我的孩子。”万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案件法官分析说,在此案中,万某被驾驶公共汽车的司机用背包砸碎,公共汽车失控撞上绿化带,造成公共汽车损坏,司机、车上多名乘客受伤,危及不特定数量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司机提醒万某全额支付车费,是行使正常职务的行为,万某没有充分支付,反而与司机发生争吵。

并殴打对方,其间驾驶员虽有不文明用语,但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

办案法官认为,公共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任何借口可以成为一个人肆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公共交通驾驶员在行使职务行为时,也应注意行为方式,将确保乘客安全放在第一位,提高自身应急应变能力。

辱骂司机出手伤人虽有自首亦须担责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通讯员叶旭耀李晓伟

“前门上后门下”是乘客应遵守的基本规则,但在浙江丽水青田一辆公交车上,一名任性的乘客想从前门下车,被驾驶员阻止后,竟出言辱骂甚至出手伤人。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乘客刘某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是新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丽水市首起因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被判决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1月12日21时许,55岁的刘某某饮酒后携其两岁左右的孙女,搭乘青田县1路B线公交车前往油竹街道。公交车沿青岱路行驶至油竹街道某小区站牌停车时,站在车前门附近的刘某某在明知公交车“前门上后门下”规定的情况下,觉得抱着孩子从前门下车比较方便,要求司机周某某打开前门让其下车。

周某某拒绝并告知刘某某从后门下车,刘某某随即用青田方言脏话辱骂周某某,两人发生口角,周某某遂启动公交车向前行驶,将车开出站牌,当时车上另有13名乘客。

因未能在目的地站牌下车,刘某某全然不顾车辆正在行驶,继续与司机争执,并作出站在司机右前方近距离向司机戳手指等干扰行为,妨害安全驾驶。周某某遂紧急刹车。

车辆停下后,刘某某以自己孙女摔倒受惊吓为由,打伤了周某某的脸部,在被其他乘客拉离后,又上前拔去了公交车的车钥匙。公交车内其他乘客陆续从后门下车,被告人停留在车内等待民警处置。经鉴定,周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家属赔偿了司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结合公交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规集市: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胡点评:

目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然是公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为了保障公交安全驾驶、维护公众切身利益,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司法、执法力度,依法惩治妨害公交工具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乘客中妨害公交工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时有发生。有的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有的乘客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等,造成公交工具无法正常行驶,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这些行为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乘客醉酒后乘车、丧失理性,有的乘客脾气暴躁、不善沟通,还有的乘客对几元钱车票斤斤计较、耿耿于怀、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这些违法犯罪者法治观念淡漠、法治素养缺失,不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解决在乘坐公交工具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为了保障公交车安全驾驶、维护公众切身利益,应该进一步加大公共安全方面的法治宣传力度,增强公众法治观念、培养乘客法治素养,学会遇到矛盾冲突依法解决,而不是一言不合就暴跳如雷、拳脚相加,置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于不顾,最终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追悔莫及。此外,公交驾驶员也应当把乘客安全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熟练掌握与各类乘客沟通的技巧,切忌与乘客赌气、斗气,甚至为逞一时之快而出言不逊,造成安全隐患。

文明出行,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遵纪守法,使公共交通工具永远在法治轨道上安全运行。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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