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1点记者薛瑞通讯员赵兴。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推出的“燕京7日新鲜”啤酒产品,因擅自使用与“泰山原址7日”相似的名称、包装和装饰,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恶意。山东泰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股份公司)

之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议了此案,裁定燕京啤酒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销售比索啤酒产品,赔偿泰山啤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韩元,合理支出6万韩元。

原告泰山酒公司起诉称,从2010年开始推出“泰山原地7日”啤酒,2016年推出了“深棕色烤花工艺、瓶颈短、瓶子长”的720毫升玻璃瓶,瓶子前展示了专门设计的数字为“7”的生长啤酒产品,经过多年的宣传宣传,上述啤酒产品的销售范围已有20个省80多个。2019年5月15日,被告燕京啤酒公司推出了“燕京7日新鲜”啤酒产品,与该产品使用的名称、包装、装饰原告主张权利的啤酒产品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给泰山啤酒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不公平竞争。

记者从泰山控股公司获悉,2013年8月起,“泰山原址7日”开始在北京销售,至今已持续销售近8年。

被告燕京啤酒公司主张产品外观是自主设计,但法院审理说,“泰山原址7日”产品包装、装修属于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饰”。燕京啤酒公司也擅自使用了类似于“泰山原址7日”的包装、装修。燕京啤酒公司要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有力地保护了啤酒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了利用近似包装装饰进行不公平竞争、压迫他人市场的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快消品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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