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作为加工食品,食品标签标识应满足《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要求 。


一、茶叶标签应涵盖的内容


1. 产品的名称

根据《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标签上标示的食品名称应当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某标签标示产品名称为“黄金芽”,对照执行标准《GB/T 14456.1—2017 绿茶第1 部分:基本要求》,绿茶的分类只有炒青绿茶、烘青绿茶、蒸青绿茶、晒青绿茶等4 类。而“黄金芽”只是一个茶树品种名称,显然作为产品名称标示是不符合要求的。正确的产品名称可参考《GB/T 18650—2008 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GB/T 14456.1—2017 绿茶第1 部分:基本要求》《GB/T 19598—2006 地理标志产品 安溪铁观音》《GB/T 20354—2006 地理标志产品 安吉白茶》《GB/T 13738.2—2017 红茶第2 部分:工夫红茶》等标准。


2. 产品标准代号

食品标签上标示的标准代号应与产品执行标准相符。不在原产地域范围内生产的茶叶产品标注原产地茶叶执行标准,如贵州或武汉等地生产的扁形茶标注的执行标准却是《GB/T 18650 —2008 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在辖区范围内生产,超出标准规定的区域生产或分装都是不允许的。另外,茶叶执行的标准如有明确要求标注茶叶产品质量等级的,也应予以标明。


3. 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生产的食品不得再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 (“生产”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 和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 位食品类别编码、2 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 位市(地)代码、2 位县(区)代码、4 位顺序码、1 位校验码。如西湖区的一家茶叶生产厂家SC11433019803222 的编号中,从左到右第一位数字1是指食品,14指茶叶,3301是浙江杭州,98指西湖区,0322是顺序号,最后一位2是校验码。


4. 净含量标示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的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数字高度不得低于2mm。


5. 生产日期、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地标示,生产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灌装日期),这里应明确在茶叶产品标签标识上的生产日期为最后包装日期;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用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者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茶叶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生产日期、保质期正确的标法示例:

生产日期:2018年8月1日(或“见内袋封口处”等),保质期:18个月,贮存条件:清洁、通风、干燥、避光、无异味的环境条件下贮存(绿茶还可加上“冷藏效果佳”等)。


6. 配料标示

根据《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单一配料的食品(如茶叶)应标注配料。规范的标注可以根据实际不同茶类进行标注:茶叶、100%茶叶、梅家坞茶鲜叶、武夷岩茶等。


7. 生产经营者的联系方式

食品标签上应标示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经营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规范的标示如:生产商:XXX茶叶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梅家坞X 号,客服电话:400-XXXX。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8. 产地

茶叶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只标注到某个区或者县级市,如“西湖区”“嵊州市”等,甚至不标注产地,或者只标注一个很小的、不确切的地名,都是不规范的。规范的茶叶产地标注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翁家山”“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


9. 文字和符号

食品标签对文字标示有明确要求,包括使用规范汉字、规定的字符高度、中外文对应等,标签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否则也是不规范的。如部分茶叶产品标签使用了外文但没有对应的中文、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标签只标示繁体字等都是不规范的。


10. 未按规定标示某些特殊标识

在未取得认证授权或认证授权已过期的情况下,仍然在食品标签上标示“有机”(“有机转换产品”)“绿色”“无公害”等,这些行为也是违规的。


二、营养标签


《GB 7718 —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对日均食用量/饮用量在10g以下的茶叶豁免标注营养标签。建议在茶叶标签上以警示语言标注“建议每日饮用量为10g以下”。因为茶叶对人体有一定的兴奋作用,也建议在茶叶标签加上一些警示性的提示语如“特殊人群不宜或少量饮用”。


三、包装


茶叶作为加工食品管理,必须包装后才能出厂销售,直接接触茶叶的内包装材料应为食品级材料。有两个国家标准对茶叶过度包装作了规定,《GB/T 31268—2014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对包装的总则有:在不损害商品包装作用的基本原则下,应使包装轻质化,采用简易包装;在满足包装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其辅助功能应简单、实用;《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对茶叶类的限量要求有:包装孔隙率≤45%,包装层数为3 层及以下,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越商品销售价格的20%。这两个规定,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很有必要的。茶叶包装应简易,满足茶叶包装、运输和销售需求,减少过度包装,降低包装成本,避免额外浪费。这两个规定应引起茶叶生产者的重视,已有部分茶叶企业因违反该标准规定而受到处罚。


(具体内容详见:解析茶叶标签标识的规定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中国茶叶》,2018,40(10):13-15,作者:汪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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