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绵阳频道新闻(王晓明徐婉绪记者傅强)绵阳的一名男子从四川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8瓶法国葡萄酒,喝了半瓶后,男子在葡萄酒标签上没有标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违法产品,一名男子的起诉书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最近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修改了该规定。

2016年1月15日,绵阳市民李老师从生活所需的高新区富明南路四川某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5瓶法国“卡尔贝斯特”品牌干红葡萄酒和3瓶法国卡尔斯特干红葡萄酒。李老师在购买时看到葡萄酒产品标签上显示的材料是葡萄、微量二氧化硫,生产日期是2014年3月8日。接着李老师付了1465韩元,买了8瓶葡萄酒回家。这位老师回到家喝了半瓶“Kalbester”牌干红葡萄酒,之后通过询问,得知葡萄酒标签上应该标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购买的葡萄酒都没有标注。这显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违法商品。李老师就此事多次与商家沟通不成功,随后将百货商店告上法庭。

高科技法院《食品安全法》说:“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4)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请参阅。在此案中,被告四川某百货有限公司法国卡尔贝斯特品牌红葡萄酒和法国卡尔斯特红葡萄酒的酒瓶上标有“材料:葡萄、微量二氧化硫”,但未注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18-201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标签上标明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直到2013年8月1日为止。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和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标明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和含量。与本案相关的葡萄酒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8日,应被认定为不符合上述强制性标准的食品。

另一方面,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被告四川某百货有限公司作为卖方,有法律义务建立和实施入库检验验收制度,并确认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法定标志。被告四川某百货有限公司对相关食品没有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向原告出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承担原告货款和赔偿金10倍的民事责任。被告认为,根据货款的三倍赔偿原告的答复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支持。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四川某百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天内裁定原告李老师赔偿1465元、10倍赔偿金14650元、合计人民币16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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