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6月27日新闻(邵尚早报记者刘双实习杨卓通讯员何新)58岁的长沙人肖老师是职业度假者,这次又将假目标定在了昂贵的葡萄酒上。

今年5月1日,他花了20890元买了两瓶2002年的红酒,发现这瓶标注“原装原瓶进口拉菲正牌”的红酒瓶身上不仅没有中文标签,而且满身外文。他认为,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该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6月26日下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肖先生将“购玖”(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2089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208900元。肖先生介绍,在“购玖”万达店买这两瓶红酒时,他让店员在入库单上特意标注了商品名称为“拉菲正牌(2002年)原装原瓶进口无中文背标”的字样,并盖上了“购玖”(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因为瓶身没有任何中文标识,“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它规定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如果没有的话,就不得进口。”于是,3天后,肖先生就向酒商进行了投诉,还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赔货款和10倍赔偿。

对此,被告方“购玖”万达店的代理律师提出,肖先生所购买的这两瓶2002年的拉菲正牌红酒并不是该店所销售的,入库单不能证明“购玖”与肖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此外,对于肖先生出具的入库单上所盖的“购玖”(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代理律师也表示存疑,并当庭申请作鉴定。

经过庭审,肖先生拒绝了调解。法官认为,案情尚需查清,宣布先暂时休庭。

[法律条文]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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